根據勞動法,我得到了什麼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6-07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 5 月至 11 月只能要求雙倍工資, 2.您可以要求賠償 4 月 9 日至 12 月 9 日的養老保險費,3.保險一般是五險一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申請辭職可以立即離職,因為單位有過錯,不為你支付保險費。 但是,有必要進行交接並完成辭職程式。

    2、除雙倍工資外,還可以要求保險(五險一金)和加班費,因為單位拖欠養老保險,是過錯方,可以要求遣散費,即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3.你的保險可以支付,單位現在也可以補,但需要支付滯納金。

    附言你不是應屆畢業生,是嗎?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其次,勞動關係確認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償還社會保險和工資。

    第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遣散費作為代償金。

    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應當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經濟補償金額的兩倍。

    六、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員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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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提示:《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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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領取經濟補償的情形有: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接受法定整頓或者需要裁員的,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並接受法定整頓期間,或者銀行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時;4、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

    4、用人單位扣除工資;

    5、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者工資低於合同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方式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危險,使勞動者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2、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3.用人單位使用暴力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4. 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

    15.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16、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7.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8、其他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你已經翻了一番了,所以你只能再翻倍,一共2個月,一共2000元。

    未提前30天通知,代通知金1000元。

    經濟補償500元。

    乙份為期 1 年的合同的試用期最長為 2 個月,您可以為該部分申請相同金額的補償。

    800元的獎金也算作工資總額。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不簽訂合同的雙薪從入職之日起30年起計算,即你雙薪的第乙個月只有4000元,為期2個月,加上第乙個月的1000元,你的工資總額為5000元。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你應該去無錫市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你說的公司不會承認。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您應該以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方式獲得補償。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不要主動離開。

    對單位的考核完全不合理,調動的理由也不當。 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同意後才能變更勞動合同。 您可以免費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雇主恢復您原來的職位。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應根據你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服務情況,向你支付兩個月工資的兩倍的遣散費,即兩個月的工資。 稅後工資+獎金 “上海最低工資標準是非法的,上海最低工資標準和上海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必須補好。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自願離職不予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將員工降到薪酬低於原來職位的職位,並且員工不情願地被解雇,他或她可以得到補償。

    反之則不然。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我大概會給你分析一下,2011年11月23日,用人單位應該在2011年12月23日之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在乙個月內沒有簽訂合同,從下個月開始給你雙倍工資,用人單位從12月23日起給你加倍工資。 在整個工作期間。 對於所有加班時間,雇主必須支付加班工資,您可以根據國家標準工作時間的規定計算。

    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發〔2008〕第3號規定:

    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度工作日:250天,每季度4天。

    每月工作日:12月和月份為250天。

    工作時間的計算:乘以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工作日的每天 8 小時。

    加班費按以下方式計算:月工資、加班時數或社會保險金額的2、3倍。 但是,它不能用現金支付。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如果你沒有簽訂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的月薪,也就是你過去乙個月付了多少錢,現在你可以要求他們再給你發工資。 另一種是繳納社會保險,追回過去4天的加班費。 每週六和週日的工資是:

    1500元*2天=206元,週六和週日合計兩次計算。

    其實你不用那麼準確,只要差別不是太大就行。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您好,按照您所說的,公司需要補足期間未繳納的社保費,並支付您的加班費,同時公司尚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還應支付您雙倍的工資,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經濟報酬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未支付保險費,除附加付款外,還將增加滯納金。

    不簽訂合同的,對勞動者處以雙倍工資罰款。

    沒有加班費,除了補償外,還有滯納金。

    不被允許請假是可以的,但不發工資是違法的。

    建議您請律師,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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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6-07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尚未合法解除,因此,如果您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然後,在2010年5月,公司應該把你當作正常勞動者,向你支付全額工資,然後直到合同期結束,你應該支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作為生活費。合同期滿時,如公司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同時,您也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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