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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尚未合法解除,因此,如果您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然後,在2010年5月,公司應該把你當作正常勞動者,向你支付全額工資,然後直到合同期結束,你應該支付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作為生活費。合同期滿時,如公司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同時,您也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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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貴公司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
如果是國有企業,那麼員工依法有權享受一定量的回訪假,只要你符合回籍假的條件,公司當然不能解雇你。
如果是民營企業,那麼員工就沒有探親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很可能會因為曠工而解雇你,在這種情況下,你比較被動。
如果您提起仲裁,您可以要求:(1)非法解雇賠償(由於您已經工作了7個月,那麼依法應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以及(2)補繳社會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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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要求賠償,您將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額,並且您將被要求申請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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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月的工資可以得到經濟補償,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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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休假未獲批准,則可能被視為未經授權的離職。 你必須做好心理準備。 確定法律訴訟事實的依據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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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5月至今追溯支付工資。
工作期間補充繳納社保。
要求終止僱傭合同需要支付 4 個月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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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遣散費應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或2個月,3個月是不可能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了你),在哪種情況下,你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但不支付你,你可以申請1年內免費勞動仲裁,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聯絡我詳細諮詢: >>>More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