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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向作出原處分決定的單位申請複核。
(一)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依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裁決的行政行為。
《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悉或者應當知道處分決定後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作出的單位申請複核。 對審查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依照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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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內部人事管理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訴訟標的的問題。 內部行政行為可分為兩類:一是上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關係; 二是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關係。
教師在教師職稱晉公升中向學校提出申訴,要求公正、公開評價,應當屬於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該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標的,屬於不可訴的行為。 對學校晉公升教師職稱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向學校主管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人事機關提出複核或者申訴,但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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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各類事項。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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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對學生的體罰,教育後不改變;
3)不良行為,侮辱學生,產生不良影響。
教師有前款第(二)、(三)項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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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般為行政處分,但違反教育行政秩序等和平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學生經教育後不改變、品行惡劣或者侮辱學生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對棚屋銷售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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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
教師受到學校處分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教師而言,如果認為學校的處分決定違法或者不合理,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可以自收到處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訴訟範圍、訴訟期限、訴訟費用等。
如果教師受到學校的紀律處分,他或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你好<>
教師受到學校處分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教師而言,如果認為學校的處分決定違法或者不合理,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可以自收到處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訴訟範圍、提起訴訟的期限、訴訟費用等。
1.行政訴訟是旨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司法程式。 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尋求司法保護。
2.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違反民族結構的公平合理原則。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處罰違法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撤銷或者變更處罰決定。
3.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滿足一些基本條件,如當事人必須是被特定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訴訟範圍必須在平衡法規定的範圍內。 4.
行政訴訟一般由當事人提起,但也有特殊情況,法院可以主動介入,如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訴訟。 5.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申請開庭、請求調解等,享有減免訴訟費用的權益。
因此,教師被學校處罰後,如果認為處罰違法或者不合理,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行政執法程式如下:
(一)頒發或者拒絕發放許可證、執照、免除或者變更法定義務,以及其他確認或者不確認權利、行為能力或者法律事實的行為; >>>More
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處罰,只是過分行為的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只是不當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屬於行政處罰,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政治審判或汙點記錄產生影響,因此不會影響三代人。 >>>More
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確保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執行的執法行為。 其特點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