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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派出所可以查別人的通話記錄,但是如果沒有案子,你好好查別人的通話記錄,你幹嘛 一般來說,涉及什麼案子,作為警察,當然要查這些東西,為破案做準備,不知道你在找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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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警察局是國家設立的安全機構,負責保護當地的法律和秩序。 他們有權在處理案件時檢視任何人的通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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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簡單的派出所也是不允許搜查別人的通話記錄的,他們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才能簽署許可權才能找到別人的通話記錄,因為這是幾個人的私隱,只有安全需要才能拿到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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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這當然是不可能的,通話記錄本身就是私隱,就算是不准到派出所,除非有特殊情況,然後就可以了,這也需要上級部門的批准,以後也只能做,不能隨意查詢別人的通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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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 因案件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查詢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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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在警察局檢視某人的通話記錄,因為涉嫌侵犯他人私隱。 但是,如果此人涉及案件,案件處理人員需要檢查他和她的通話記錄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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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局調查案件時,它可以檢查其他人的通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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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得檢視警察局涉嫌侵犯他人私隱的人的通話記錄。 但是,如果此人涉及案件,案件經理需要檢查他的通話記錄,這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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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個人不能在警察局接受篩查,則有侵犯他人私隱的嫌疑。 特別是,如果乙個人在家,他需要重新註冊電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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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安內容查不出來,但通話記錄可以查到。 公安機關可以聯絡通訊運營商監控某個號碼,然後對通話內容和簡訊進行監控查詢。
調查物件只能是司法偵查機關,個人不得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按指印時成立。 當一方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紋之前接受合同時,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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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可以查驗當事人的個人手機通話記錄內容。 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權包括立案權、偵查權、強制執行犯罪權,在偵查刑事案件時,查驗其個人手機通話記錄內容的主要依據是偵查權。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因需要傳喚人員除山、查案等,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違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立案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處分(如罰款、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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