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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丟失了結婚證,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結婚證可以補發。 夫妻關係證明與結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結婚證遺失或損壞,您可以選擇補發或簽發結婚關係證明。
1)補領結婚證的程式: 1、近兩年內登記結婚的夫妻,檔案仍存放在各區縣婚姻登記處,補發只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雙方合影到初次領取證辦重新簽發即可。
2、登記結婚兩年以上的夫妻,想重新申領結婚證的,需到各區縣檔案館查閱登記資料,然後攜帶戶口簿、身份證、雙方合影到當地婚姻登記辦重新申領補發。
2)如果結婚證遺失或損壞,應簽發夫妻關係證明。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憑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結婚關係證明。 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結婚關係證明書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對遺失、遺失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結婚關係證明書。
結婚證很重要,一定要盡快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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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很好,補發的要帶上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如果戶口簿上顯示是夫妻,可以直接到民政局重新申請。 如果沒有顯示夫妻關係,則需要大隊出具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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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民政局補發,你需要**,一般照相館在幾寸之外,首先一定要去檔案館核實,帶上戶口本、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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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申請人可攜帶相關檔案到原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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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街道辦事處發證:在上面寫上你的名字和結婚日期,然後到民政局重新申請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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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所有檔案材料都帶上,所有審查都通過,民政局工作人員將當場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387號令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憑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並確認屬實的,應當將結婚證或者離婚證重新簽發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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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結婚證遺失可補發,補發結婚證需一方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所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因為補發結婚證的時候,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存在,民政總局只需要查一下結婚檔案,就能成功補發。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或者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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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到民政局補發。 此時,您需要憑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和**申請補發結婚證,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可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手續。 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一起來了解一下。
1、結婚證遺失如何補發
如果結婚證遺失,可以拿著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和近期2寸近期裸頭**到民政局重新申請。
1、結婚證補發材料
1)有效身份證(可以是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有效的戶籍證(戶口簿、集體戶籍頁、戶籍證原件)。
3)如結婚證破損或結婚證原件與當前身份資訊不符,應提交現有結婚證。
4)雙方近期2寸半長裸頭照片3張**。如果婚姻的原始埋葬已經登記超過1年,則應重新拍攝照片。
2. 結婚證補發流程
1)初審:對提交的檔案和證明材料進行核對,經確認屬實並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2)受理:雙方填寫《婚姻登記補發申請書》(由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審閱《婚姻登記補發申請書》等相關材料,當事人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按手印。
4)登記:如符合結婚證續期條件,當場簽發新的結婚證。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2、結婚證的補發要注意
如果結婚證丟失,則為補發,由一人辦理,但結婚證不能補發。
1.更換可由一人處理
如果結婚證遺失,屬於補發情形,夫妻一方可以向原結婚證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只要夫妻關係仍然存在,那麼你就可以拿到新的結婚證和相關檔案。
2、補發與補發的區別
補發是指已經取得結婚證,但因各種原因導致結婚證遺失、損壞或資訊內容有誤的情況。 登記後登記適用於已舉行結婚儀式或夫妻同居但尚未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的男女。
如今,這是乙個有法律制度的社會,許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物都離不開法律,因此我們應該對一些普通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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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人前往目前任何一方登記的民政部門,為王端麗辦理結婚證,要求雙方提供幾份檔案供兩人合影,並一起拿著各自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結婚證不需要結婚考試。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姻審查不再是必要程式。 因此,只要婚姻登記是自願的,並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不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範圍。 不再需要婚姻測試。 >>>More
材料見下文:
申領補發結婚證的當事人,應當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能找到檔案的,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檔案核對證明進行補發,找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出具證明後補發。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