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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60個工作日後仍無進展或訊息的,報案人可以向派出所公安機關諮詢,也可以直接向辦案公安機關諮詢案件進展情況。 辦案民警涉嫌玩忽職守、不作為的,可以向當地公安局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拖延辦案不辦理的,可以向所在地檢察院投訴,也可以向公安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派出所不及時處理的,當事人可以向紀委投訴派出所不能向上級部門投訴,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向當地檢察院申訴。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受到非法行為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侵犯其權益的犯罪行為,要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無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不會立案,即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如果控告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做法不當,有三種救濟措施:
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二是提請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 三是提起自訴。 公安派出所立案後未辦理案件的,報案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舉報、控告。 行政監察機關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受理、立案、撤訴、提出逮捕請求、移送起訴等應當依法處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處理; (二)隱瞞、不報、謊報應當報告的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三)在勘驗、檢查、鑑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玩忽職守,致使無辜者受到處理或者違法犯罪逃避法律追究的;(四)玩忽職守,致使被羈押、監管人員逃跑、致殘、死亡或者有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執勤、執勤、執勤期間擅自離職,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未履行辦案協調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7)在執行任務時撤退或逃離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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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刑事案件,不是100%能夠結案,如果案件雙方的責任明確,那麼你可以監督,如果沒有結果,你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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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立案時,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公安監督申訴,也可以到檢察院投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 投訴人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本應立案偵查的; 報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雁連市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作出書面決定,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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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立案的,也可以向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檢察院投訴。
決定不立案的,出具不立案通知書,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不立案的,不出具不立案通知書,不向市公安局投訴或者申請復議,或者向檢察院立案。
人民警察在履行職責時,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舉報、控告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 受理舉報、控告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舉報人、控告人。
對依法舉報、控告的公民、組織,任何人不得打壓、報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被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 如果發現不應進行拘留,必須立即釋放該人,並必須簽發釋放證書。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有兄弟同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書面批准逮捕請求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當面向檢察官作供的;
(三)偵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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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不立案的,出具不立案通知書,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不立案、不立案通知書的,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復議; 或者直接向檢察院立案; 如果派出所不立案,必須說明其原因,同時確保其在執法人員的管轄範圍內,以便更好地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11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對舉報、控告、舉報、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 投訴人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113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報送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立案。
一、關於立案、撤訴的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有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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