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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友好協商,再按照相對客觀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是最公平合理的。 如果沒有,男方可以大方一點,按照實際投資比例給女方多給一點,畢竟夫妻倆也不用太擔心。 如果他們不願意受苦,那就要求法院做出判決,主張他們的權利,並提供他們自己的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女方的名字不在房產契據上,且女方無法出示還貸證據,則舉證可能會比較麻煩(不僅有點麻煩,在沒有明確出資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只在拿到合法結婚證之日後才承認共同還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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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房子沒有妻子的名字,所以不會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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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份宣告,該女子也可能獲得房屋的一小部分。 因為畢竟婚後是共同償還貸款的。 所以根據這個論點,你可以把房子分割得少一點。 應該不多,因為畢竟大部分的首付和貸款還款都是由男性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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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男方買了房按揭買房,其實這很正常,不用說買房的男人不會有你的份,所以如果想過好日子,結婚幾年後,就真的有見面變了, 也會有你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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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用抵押貸款買的房子。 問候屬於兩個人的貸款償還。 雖然是男人的名字。 但有一次。 如果你想離婚。 婦女也有權獲得財產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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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分拆,那只能分到一起還款的時候,其他的似乎都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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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房子是男人用錢買的,他買的貸款付了舒舒服服的首付,寫著男人的名字,是WHO以前的房產,女人的名字沒有寫,但是結婚後,男人的發展大半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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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丈夫在婚前買了有抵押貸款的房子,如果夫妻在婚後還了房子,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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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男方父母婚前交的首付,你拿到房照晚了,你偶爾還貸款,有證據就給你錢,沒有證據就絕對不給你買房。 這不是您支付的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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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那麼房屋的分割和所有權屬於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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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住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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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丈夫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夫妻在婚後共同償還了貸款,則產權登記在男子名下,屬於其個人財產,婚後夫妻一方參與償還貸款,不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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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案中,可以新增女方姓名,但前提是必須償還貸款,並且只有申請了兩份證明後才能新增姓名。 婚前加妻名不同,婚後加名是變更登記,公眾只需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即可。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婚前一方租用、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 《民法典》第31條 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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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男方婚前買房,婚後男方還貸,則該財產與女方無關,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但是,除非男人願意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百六十五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由第一人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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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子是婚前購買的:應該是你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產權還是你的。
2、但婚後償還的貸款:即使全部用婚後個人收入償還,只要你們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婚後歸對方所有的財產,婚後償還的貸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將婚後償還的房貸的一半分給她。
3.婚後房屋增值的價格:大多數法院會承認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與她分享一半,但有不同的先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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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買賣不動產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2.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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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房有幾種情況可供參考:
1、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償還房貸,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婚前一方購買的,但婚後房屋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還款的部分,無論是一方用自己的工資還款還是由雙方還款,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一方能夠證明還款資金來自個人的婚前財產,那麼這部分就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更複雜的情況。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拿到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產權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關係的法律證明,但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該是婚後房產,還是需要將產權細分為婚前和婚後兩部分。
3、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款,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公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且無法協商的,人民法院不應當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 並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供當事人使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任何一方都將向法院單獨提起訴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的相關解釋明確,法院對房屋所有權的不當判決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政策性住房;(2)購買商品房; (3)購買保障性住房。 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上述三類房屋,法院不應直接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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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拿出婚前貸款買房,應該屬於投資人的房產權,婚後購房沒有公證的,將被視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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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看房產證上幾個人的名字,如果登記在男方名下,因為是男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那麼房子就應該歸男方所有,如果房產證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 女方的名字必須加在後面,這種情況不算夫妻的公共財產,處理方法與第一種情況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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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或者機動車登記在女方名下,視為女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仍歸女方所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