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究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是指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
所謂協助,是指準備工具、排除障礙、提出建議、提供條件、支援和鼓勵當事人,增強當事人銷毀和捏造證據的信心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307條。
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
1.如何判定是否構成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
1、從以下四個方面可以判斷混沌山是否構成協助毀損、偽造證據罪,具體如下:
1)客體要素: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體是當事人;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是幫助當事人銷毀或偽造證據;
3)主體要素: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素: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定實施幫助他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證言罪]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如何判刑,實施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
(一)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人員犯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
1.本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2、本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犯罪。 侵權的物件是證據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從而侵犯了正常的司法活動。 客觀表現為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
3.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在於,犯罪人本人不是證人、鑑定人、記錄員、翻譯,而是幫助當事人的其他人; 與毀滅證據罪或者偽造證據罪的區別在於,它不限於提起訴訟的人。
4.本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一、關於協助毀損、偽造證據罪的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任何偽造、隱瞞或銷毀證據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起訴,無論證據屬於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雙方在法庭上的訊問和辯論,各方證人證言必須經過聽取和核實,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法院認定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應當依法處理。
二、對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理解。
關於對銷毀和偽造的理解的爭議在於,銷毀是否包括隱瞞,偽造是否包括更改。 這涉及刑法術語的統一性和相對性。
刑法中術語的統一性意味著同一術語在同一刑法典中具有完全相同的含義,因此應以相同的方式解釋。 刑法中用語的相對性是指同一用語在不同條款或同一條款的不同段落中具有不同的含義。 在什麼情況下以及何時對相同的術語有不同的解釋?
一般而言,如果以同樣的方式解釋同一術語,就可以實現刑法的正義概念,可以保證刑法的穩定性,並滿足社會現實的需要。 否則,必須承認刑法術語的相對性。 筆者認為,在決定是否以同樣的方式解釋術語時,如果能夠同時考慮解釋的目的性,則解釋可以更符合正義的概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說法,《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合法證據形式,只能作為參考,人民法院不會委託鑑定,避免將測謊結果作為鑑定意見,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到了這一規定,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範民事訴訟中的委託鑑定工作。 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嚴格審查被鑑定事項是否屬於專門問題,人民法院不會委託當事人對可以通過常識和經驗法則推斷的事實、非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 測謊儀和其他情況。 >>>More
杭州女士的案例只是乙個例子,不可能所有的夫妻都像他們一樣,凍三尺,不冷一天,婚姻需要兩個人的經驗,如果有問題,應該盡快坐下來一起溝通。 朋友們常說,只要錢能解決問題,就不是問題,家家萬事萬物,夫妻倆一定不能因為錢而有芥末,女兒沒了就回來。 >>>More
我們總是習慣於蒙住自己的眼睛,把我們的心靈和思想封閉起來,不去思考發生了什麼,假裝事情沒有發生,像鴕鳥一樣思考,如果我們把頭埋在泥土裡,我們根本看不到自己。 習慣了以這種方式逃避現實,卻不願面對不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