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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是所有資料電文(電子郵件、簡訊、網頁等)的一種,電子合同需要符合以下規定,才能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電文,具有表現形式,隨時滿足調查, 而自我儲存可以保證資料的完整性,二是生成、儲存、傳輸可靠,保證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三是具有可靠的電子簽名、手寫簽名或電子簽名,四是可以識別傳送方、接收方、時間等內容的資料訊息。從《合同法》可以看出,電子合同只有在滿足上述四點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目前,在滿足合同成立條件的同時,還需要考慮合同的生效,而e-Protect電子合同是司法和公證機構見證的電子合同,可以說是非常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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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的具體內容與傳統合同沒有什麼不同,只是在訂立方式上是“無紙化”的,借用了網路平台、電子郵件等形式。
法律規定,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469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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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電子合同是指合同雙方通過網際網絡以資料電子檔案的形式簽訂的電子協議,雙方使用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以表明合同有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不同,電子合同儲存在網際網絡的埠中,是無形的物件,容易被利害關係方變更,因此需要採用特定的系統來簽署合同,以保護合同的安全。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示範法》第5條 資料電文的承認 不得僅以某條資訊是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該資訊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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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將傳統的紙質合同電子化,形成電子版的合同;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訂立的合同。 合同的電子版本的特點是它可以有形地代表記錄的內容,並且可以隨時被各方訪問和使用。
因此,電子合同是《民法典》規定的一種書面合同形式,是指雙方或雙方以上通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形式達成的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某項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電子合同包含:身份驗證、數字證書、電子簽名、時間戳和證據儲存跟法律支援那麼,如何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電子合同呢?
根據《電子簽名法》對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只有需要滿足這四個要素的,才算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一)數字證書是否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二)合同是否以電子簽字人的真實意思簽訂; (三)是否能察覺到已簽名的電子簽名有任何改動; (4)是否能夠發現本人和對已簽名的電子檔案的變更。
《電子簽名法》
即真實身份、真實遺囑、簽名未更改、原文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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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是在正式的第三方網路平台上簽訂的合同,與線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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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合同是指當事人為在網路條件下,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資料交換,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什麼是電子郵件。
E-mail)是基於網路協議,輸入信件、便箋、檔案、**或聲音從終端通過郵件伺服器向另一終端傳輸資訊。和電子資料交換。
EDI)是通過計算機網路,按照商定的標準,以電子方式傳輸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資料。
1.合同的兩方或多方在網路上操作,不能見面。 合同內容和其他資訊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等中介載體中,修改、流通、儲存的過程在計算機中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即電子簽字)所取代。
3.傳統合同的生效地一般是合同的訂立地,而接收方的營業地是以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地。 沒有主要營業地的,以經常居住地為合同訂立地。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資料容易消失,容易變更。 電子資料儲存在磁性介質中,是一種無形物體,不容易留下篡改和偽造的痕跡。 作為證據,它有一定的侷限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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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電子合同是指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訂立的合同,並以資料電文的形式生成、儲存或傳輸的合同。 各方簽署的電子合同經過實名認證,採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進行簽名,與紙質合同和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2)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該電子簽名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當用於建立電子簽名的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它是電子簽名人的專有財產;
2)在簽名時,電子簽名建立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可以檢測到簽名後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
iv)可以檢測到簽名後資料電文的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化。
締約方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商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字。
法律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當用於建立電子簽名的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它是電子簽名人的專有財產;
2)在簽名時,電子簽名建立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可以檢測到簽名後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
iv)可以檢測到簽名後資料電文的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化。
締約方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商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字。
《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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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通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形式建立、變更或者終止財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簡單來說,電子合同就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電子檔案形式,可以直接簽字蓋章的合同表現形式。
根據《網上訂立電子合同流程規範》,一般而言,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是指當事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在網際網絡上形成的資料電文,該系統採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我國《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需要經過第三方認證,才能得到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認可。
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1. 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 2.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的內容能夠有形表達的形式。 這表明我國法律承認合同的簽訂包括電子資料的形式,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以電子資料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得僅以合同的要約和接受是通過資料電文實現為由,否認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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