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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合同和協議生效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除非它不生效或因某些條件而無效。 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和形式有效。
法律分析
合同和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的概念,不應僅憑名稱來區分,而應根據其實質來確定。 合同和協議是同乙個概念,協議是習慣名稱,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合同一詞經常用於法律規範。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時具有上述特徵的協議是合同。 合同的特點是清晰、詳細和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和原則。 在實踐中,乙份合約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名稱並不重要,關鍵是要看它的內容。
根據其實質內容,如果協議內容寫得很清楚,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名稱寫成協議,仍是合同; 如果合同內容寫得比較籠統、不明確,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名稱寫成合同,也不能叫合同,而是協議。 實際上,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於規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與地位關係有關的協議,適用有關地位關係的法律、法規; 如無規定,本部分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援引適用。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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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合同法中有規定,必須具有法律效力,協議經雙方同意,經公證後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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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效力更高,因為它相對來說是雙方簽署然後蓋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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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比協議更具法律效力和說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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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法訂立的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1.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地為合同訂立地。
如果合同是以資料電文的形式訂立的,則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是訂立合同的地點; 沒有主要營業地的,以合同訂立地為住所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以合同最終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地點為合同訂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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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協議的法律效力沒有區別。 《民法典》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關於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其他法律的規定適用於與身份關係有關的協議,例如婚姻、收養和監護權。 因此,合同就是協議,絕大多數協議都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相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才適用於《民法典》,這些協議不能稱為法律合同或民法典合同,而應稱為其他協議。 雖然合同和協議有一些共同點,但它們也有明顯的區別。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了違約責任; 該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的標的物,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從其區別來看,協議是簽訂合同的依據,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 ,1.
標的是有條件的,即合同雙方都必須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 ,2.意向的表達是真實的,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整個過程中作出的要約或許諾的內容是其自身獨立意志的體現,是其意圖的真實表達。
3.內容合法,形式符合要求。 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協議終止、約定終止和法定終止。
《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雙方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發生終止原因,有權終止合同的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563條第1款。
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身行為表示不履行主義務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參考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分拆合同。
口頭協議有效。
民法規定合同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口頭的,第二種是書面的。 口頭訂立的協議或合同,只要符合雙方的真正利益,即屬有效。 >>>More
該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一般也屬於合同的範圍,是雙方民事主體經協商簽訂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