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的賠償標準

發布 社會 2024-06-20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為上一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照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公殉職且不能工作的勞動者的主要生活資料。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親屬的具體贍養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至四級殘疾雇員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養恤金。

    第四十條 殘疾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生活照護費,由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及時調整。 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在救援救災中發生事故或者失蹤的,應當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暫緩發放工資,工傷保險**按月向受撫養親屬發放撫卹金。 如果生活困難,可以預支50%的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關於勞動者因公死亡的規定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至四級殘疾雇員在停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福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是:

    1、勞動者因工傷死亡的,勞動者的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需要贍養的親屬也可領取受撫養親屬撫卹金。

    2、喪葬補貼的補償標準為勞動者上年度平均月工資的六個月工資。

    3、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的補償標準以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準,金額為人均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1)醫療費用和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金 (3)總體規劃區域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殘疾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所需費用 (5)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不能自理者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殘疾補貼和每月領取的殘疾津貼1至4級殘疾職工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遺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勞動者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1)喪葬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薪的6個月。

    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每個孤獨或孤兒的老人或孤兒每月10%。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主要包括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撫卹金三部分。 具體來說: 1、喪葬補貼:

    是上一年度全區員工6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2、受撫養親屬撫卹金:根據勞動者自身工資的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收入,在因工死亡的勞動者有生之年不能工作的親屬。 標準是:

    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月 30%,每個老人或孤兒每月 10%經核定的受扶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得高於因工作期間死亡的雇員的工資。 3、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上年度全區員工48個月至60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具體標準應當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六)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殘疾雇員每月傷殘津貼,限年限為1至4年;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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