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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贍養義務);
2.《司法解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解除的,雙方虛構的血緣關係解除,3.綜上所述,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終止,雙方不再有撫養和撫養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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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繼父母有長期贍養繼子女的前提,繼子女就有撫養繼子女的義務。
2.如果沒有長期依賴,就沒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因為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合法的虛構血緣關係,繼子女可以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4.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妨礙他繼承其親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與繼父母建立贍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和親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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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繼父母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因為受撫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已經形成了合法的虛構血緣關係,繼子女可以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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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可由淮家解除。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親生父親、繼母離婚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由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由生父或母親仍應當撫養。 也就是說,虛構的親子關係的解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有虐待或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繼母與由繼父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
親生父親、繼母離婚或者親生母親與繼父離婚時,繼父、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撫養、受教育的繼子女的,由生父、繼母仍應當撫養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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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繼父母與未形成長期共同生活、撫養、教育關係的子女之間只有姻親關係,當親生父親與繼母或親生母親與繼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時,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自然解除。 其次,如果親生父親和繼母離婚後,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則繼子關係解除,由親生父母撫養。
第三,在與繼父或繼母同住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 如果另一方父母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則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解除。 第四,如果繼父母與長期共同生活或者撫養、教育的子女關係惡化,當事人或者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可以准許解除。
但是,關係解除後,成年繼子女仍應承擔年老體弱、入不敷出的繼父母的贍養和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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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時,如因親生父母協商,親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未成年繼子女被對方親生母親或親生父親帶回撫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假設的血緣關係自然解除; 如果發生離婚,如果繼父或繼母不繼續撫養,仍應由親生父母撫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當他們達到成年年齡時,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通常不會解除。
1.如何確定依存關係的形成。
確定依賴關係的形成:
首先,父母與教育關係形成的前提是繼子女是未成年人。
其次,通常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養育和教育一般需要在繼父母和繼子女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就像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孩子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照顧,這才是教養的真諦。
第三,監護權的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則撫養和教育期限可以認為較短; 如果繼子女還未成年,但繼父母與親生父母解除婚姻關係,繼父母不願繼續撫養繼子女,繼父母應考慮對繼子女進行較長時間的撫養和教育。
2. 男方的第二次婚姻是否有義務撫養女方的孩子?
第二次婚姻中的男子有義務撫養女方的孩子。 再婚夫婦的另一方應共同撫養子女。 其實,再婚生子後,對方自然就成了孩子的繼父或者繼母,孩子也成了對方的繼子,所以對方自然需要一起撫養孩子。
由此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與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一樣的,繼父母有撫養和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3.推定血緣關係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解除禁止血緣關係的條件如下:
1、父母的婚姻變更是繼子女關係形成的前提,但不是解除關係的條件;
2、履行贍養或贍養義務是擬態橡膠血親形成的必要條件;
3、養育或支撐一定時間是形成模擬血帆數親屬的另乙個必要條件;
4.當事人的意願應成為是否形成虛構血緣關係的重要參考。
親生父親和繼母離婚或者親生母親和繼父離婚時,繼父和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經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的,親生父母仍應當撫養繼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親生父親與繼母離婚或者親生母親與繼父離婚時,繼父、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由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 繼父或繼母仍應由親生父母撫養。
在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期間,繼子女與未成年的繼父母的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 但是,繼子女已成年,與繼父母關係惡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喪失工作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生活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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