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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保護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民集體所有制、農戶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和長期穩定,遵循合法、自願、有償原則,不得強迫、阻撓任何組織和個人轉讓土地經營權。
第三條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應當保證農田用於農業用途,優先用於糧食生產; 停止耕地“非農”轉,防止耕地“非糧食轉”。
第四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把握流轉程度、集中度、經營規模,流轉規模應當與城鎮化程序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的改進相適應; 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保障機制。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土地經營權流轉和流轉合同的管理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農村事務(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流轉合同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流通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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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政審批的部門是鄉(鎮)人民。
其次,《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服務部門為鄉(鎮)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三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和仲裁責任。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事務(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國家、省、市、縣兩級農村土地承包資訊互聯互通應用平台,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線上簽署制度; 提高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範化和資訊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 鄉(鄉)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發生土地經營權糾紛或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等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條 絕對分散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獨立決定以租賃、購買股份等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More
根據規定,承包用地不能用於建築,只能用於農業經營,這也是為了保護耕地。 如果要作為建設用地,需要有土地使用權,有了使用權後,可以經過一些嚴格的審批手續,將土地轉為非農業用地,最後批准為建設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汙損、毀壞或者遺失的,承包方應當向鄉(鎮)人民**農村管理部門申請續發或者補發。 經鄉(鎮)人民**農村管理部門審核後,應當報原發證機關辦理續發、補發手續。 >>>More
1.國有土地權屬和信用能力調查。
1、土地轉讓合同簽訂前,應當核實轉讓方的資質。 轉讓人必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中指定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人為國有單位或者集體單位的,應當提交具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轉讓同意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