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群商業委員會的人把商業公司趕出去,自己動手,合法嗎?

發布 社會 2024-07-08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人要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的人自己動手; 不符合《民法典》第278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任、罷免”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即“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業務委員會委員未依法依規罷免、選拔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有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因為該財產是屬於社群的合法單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大多數業主同意更換物業公司,這也是可以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社群本身已經形成,業主委員會有權驅逐該物業,因為他們代表了所有業主的意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社群裡的任何人都可以做,但必須有物業公司。

    說白了,業主委員會代表社群的所有業主,業主委員會也有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前提是業主大會也要召開表決。

    趕走物業管委會的人自己動手當然是不合法的,社群必須有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是企業、法人,任何問題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例如,如果小區的消防栓出了問題,而恰好小區著火了,人被燒傷了,那麼物業公司的法人將承擔法律責任,將被監禁。

    如果物業委員會的人是他們自己的物業管理公司做的,那就更違法了,新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拔和任命應該以公開招標為準,而不是想做誰就做誰來做。

    如不同意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可向社群及街道提出意見,或直接向業主委員會委員詢問。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

    業主委員會不能驅逐物業,業主委員會也不能召開業主大會研究和確認物業公司的招聘或解雇。 社群可以牽頭召開業主大會,有2、3名以上業主參加,即可以形成業主大會的決議。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應當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各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因此,業主大會可以形成決議,通過關於物業公司招聘和罷免的決議。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出的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 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設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裝置、建築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設在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 但是,如果業主只有乙個,或者業主人數較少,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設立業主大會的,則業主應當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任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重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衍生問題:什麼是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出的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 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違法的,業主委員會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辦理解除原有財產的程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選任和辭退; (五)用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的資金; (六)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籌集資金; (七)改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由佔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專有部分業主和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人數表決。

    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表決區專屬部分四分之三以上所有人和參加表決所有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對前款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經參加表決的專屬部分區域半數以上業主和參加表決的業主半數以上同意。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除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的,可以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作出解雇決定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終止合同給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除不能歸責於業主的原因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是小區的業主,物業是業主聘請的為業主服務的管家。 但實際上,很多物業的進入並不是業主同意的,而是開發商與相關主管單位之間的利益交換。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任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重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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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負責監督物業的正常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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