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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不是不付錢的合理理由。 如果你是乙個成年人,有經濟能力,你應該盡最大努力幫助你的家人。 幫家也就等於幫自己,畢竟你也是家裡的一員。
在這種情況下,從法律角度來看,當你成年後,你的父母或哥哥姐姐沒有責任或義務為你提供生活條件,也沒有責任或義務為你提供新建的房子居住。 相反,成年後,您有義務贍養父母。
這包括為父母提供生活條件。
依法規定,有經濟能力就應該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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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您的經濟能力和個人情況。
如果你有足夠的經濟資源,願意為家庭做出貢獻,那麼你可以考慮為家庭提供一些經濟支援來蓋房子。 但是,這應該基於您自己的自願決定,不受任何外部壓力或期望的影響。
如果你沒有經濟資源或不願意為你的家庭提供經濟支援,你也可以與你的家人開誠布公地溝通,解釋你的情況,表達你的想法。 無論您做出何種決定,與家人保持良好的溝通和相互理解都很重要,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誤解或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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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想給就給,但要結合自己的能力。 有本事不給錢,那就不對了,因為這裡畢竟也是你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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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濟條件允許,我認為你可以支付這部分錢。
作為父母,我們總是想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 無論孩子是否結婚,父母總是願意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助孩子過上更好的生活。
無論孩子是否成家,孩子在父母眼中永遠是孩子。 我結婚幾年了,因為工作的原因,我基本上每個月只回家一次和父母一起吃飯。
每次回家,阿姨總是給我帶來很多東西,有時是饅頭,有時是家裡種的蔬菜,有時甚至還給我送鍋碗瓢盆和洗漱用具。
這些事情對我的生活並沒有多大幫助,但我不想拒絕父母的願望。 也許在父母的心中,我還是曾經的那個孩子。
其實父母總是這樣,就算不富裕,也希望孩子能過上更好的生活,這與孩子結婚與否無關,純粹是父母的愛需要用某種方式表達出來。
這是父母的責任,也是對女兒的愛的表達。 其實,如果你付不起房子的裝修費,你的女兒也不會對你懷恨在心,但如果你付了這筆錢,你女兒和女婿的關係會更加和諧。
當你的女兒即將進入她人生的下乙個階段時,你應該總是為她做點什麼。
生活中有很多人認為,嫁的女兒是灑了水,但其實在當今社會,孩子之間沒有區別,我們要靠自己養老。
我覺得花點錢讓女兒的婚姻更和睦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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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出去,就做你能做的事。 就算女兒出嫁了,也是自己的孩子,女兒婚房的裝修不是給男人的,女兒自己也要住進去。 如果家裡不富裕,可以給女兒買一些床單、被子等小物件,如果錢夠了,可以加大件家具。
重點不在於錢多錢少,而在於女兒能感受到來自娘家人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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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經濟條件比較好,而你女兒嫁的人條件不是很好,那麼你就應該幫助她,畢竟她是你的親生女兒,我總是希望她的生活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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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這筆錢應該來自她的丈夫,或者來自嫁妝或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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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外出,你沒有這樣的義務,如果你的經濟條件允許,你可以給予適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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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後,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女兒為一階繼承人,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男女在繼承權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婆婆的首要義務,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作為第一等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能力、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的,或者對被繼承人贍養不多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通融、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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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確的是,子女和其他直系親屬肯定能夠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