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1)重婚或與有配偶的另一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反覆嘗試仍未改掉的; 等一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離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離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婚姻關係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因此,雙方協議離婚的雙方必須有合法的夫妻關係。 雙方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不適用於不具有夫妻合法地位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如果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就無法確認夫妻身份,也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2、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一方或者雙方有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夫妻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的,必須按照訴訟程式解決,法人**應當提起訴訟。
3.離婚雙方必須有離婚協議。
離婚雙方的協議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條件。 如果一方不願離婚,則不能按照此程式處理。 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他們必須願意從夫妻雙方的心中真誠地解除婚姻關係。
這不是雙方都生氣或情緒衝動的離婚; 這不是一方欺詐或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 這也不是父母或第三方強迫一方或雙方同意離婚的離婚; 這不是雙方為了自己的目的或共同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必須妥善處理。
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償還、離婚期間對有困難的配偶的經濟援助,特別是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並適當考慮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
5.離婚必須合法。
首先,離婚的動機和目的應該是合法的,離婚不能被用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 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費問題的協議必須合法,不得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夫妻雙方符合上述條件的,親臨婚姻登記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批准辦理離婚登記,撤回《結婚證》,簽發《離婚證》。
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四步程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簽發)”五步程式。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More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More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