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地是否可以登記

發布 社會 2024-07-12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徵地儲備是指通過依法和利用市場機制,直接或在開發前儲備後通過收回、徵用、置換、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並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對土地的需求,調控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

    目前,我國的土地儲備機構主要是按照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設立的,其性質和職能不盡相同,主要可分為職能部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部門)和企業性質的土地儲備機構。 **職能部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部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共事業單位,無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 **出資企業性質的土地儲備機構也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市場主體身份取得儲備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關於土地儲備機構是否享有儲備用地使用權的問題,實踐中,為保證儲備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得到職能部門的認可或嚴格批准。 具有事業單位性質的土地儲備機構有權經營管理土地,但在取得儲備土地的過程中未取得土地使用權。 本案中,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決定依法實施徵地儲備是合法的,但儲備用地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土地,土地儲備中心作為獨立的經營法人,依**行政授權行使保留用地管理權, 但無權使用國有土地。

    關於土地登記機關是否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登記的問題。 《儲備土地管理辦法》已經明確,其相關規定可以有效解決過去儲備土地融資不力的問題。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市、縣人民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產權明確、申請材料齊全的保留地出具土地證書。 **在土地已出具保留證書前,應收回土地證書,並依法解除土地抵押。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符合規定條件的儲備用地可以登記,但產權不明確、申請材料不全的儲備用地不能登記。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儲備地的權屬確實存在爭議,土地登記機關以產權糾紛為由拒絕登記是正確的。

    雖然在實踐中,為了解決儲備用地融資問題,可以登記儲備用地,但由於儲備用地在短期內由儲備機構管理的特殊性,在轉讓土地時需要收回土地證,這會造成一系列問題, 因此,儲備用地的登記應謹慎。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資源管理部門為達到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的,依法取得土地,率先開展早期開發和儲量。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

    土地儲備基金應通過第一次預算安排指定用途。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使用規定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 土地儲備機構日常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預算,土地儲備資金應當單獨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我國有關法律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作,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制定。 這些措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資源管理部門為達到規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的,依法取得土地,早日開發、儲存為首位土地。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總結: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作,促進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關於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作、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的通知》第一條,根據《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年第15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管理辦法》(國辦發2006年第100號),制定了這些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的,依法取得土地,首次開展空地早期開發、儲藏和保管工作。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經市、縣人民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事業單位行政管轄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人民銀行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自承擔職責,相互配合,確保土地儲備的順利開發。

    第五條 建立資訊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銀行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和有關分支機構應當按季度向主管部門彙總報告土地儲備情況、土地儲備數量、儲備資金收支情況、貸款數量情況; 同級部門之間交換資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一)市、縣人民**或者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手續,納入土地儲備。

    2)因實施舊城區改造城市規劃需要調整用地的,應當報有權批准的人批准,並依法補償土地使用權人,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回的土地,經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3)根據土地儲備計畫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取得合同。徵地補償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確定,並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或者當地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 徵用手續辦完畢後,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手續,納入土地儲備。

    (四)** 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在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五)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地審批手續的土地,經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申請《土地儲備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a)土地儲備證書申請;

    b)土地整理實施單位的主體資格證書、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c)土地整理儲備專案實施方案;

    4)儲備地塊圖及測繪結果;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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