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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對被徵用房屋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1、被徵用房屋的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徵用住宅面積不足40平方公尺的,按每戶500元補償搬遷費;超過40平方公尺的,每增加20平方公尺,補償金增加100元;
2)住宅臨時安置費為城區內每月12元/平方公尺,城外每月6元/平方公尺;
3)對於未登記的建築物附著在房屋上或尚未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物或已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視施工時間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按剩餘價值300平方公尺計算。
2、法律依據:《國家住房徵用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徵用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給予被徵用人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
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補貼和激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2、徵房手續是什麼?
房屋徵用程式如下:
1、由地方徵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當地政府,並公告、徵求意見;
2、公布徵求意見和修改意見;
3、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全額支付專款;
4、徵收決定作出並公布,公告期過後無人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徵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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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但原則上,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於被徵用房屋公布之日被徵用房屋周圍的房地產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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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尚無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但原則上,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於被徵用房屋周圍房地產的市場,在徵收決定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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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房屋拆遷每平方公尺的補償金額沒有具體規定。
只有一項標準規定,集體土地住房的貨幣補償為最低建設成本價,宅基地或地價補償也將置換; 同一地點的房屋更換最低價格是根據地區分一次並歸還一次。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被徵用住宅的聲譽價值補償,由房地產鑑定機構按照房屋徵用決定公告之日進行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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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標準如下:住房補償金根據擬拆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類,按平方公尺單價計算; 營業額補償費按臨時居住條件分類,按拆遷房屋住戶人口發放月補助; 獎勵性薪酬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在實踐中,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公布決定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房地產市場。 被徵用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鑑定機構按照房屋徵用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如果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審查評估。
如對評審結果有異議,可向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評審。 住房徵用評估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因胡英侵占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房屋產權交換的,在產權交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用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向被徵用人提供周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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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因公共需要而被徵用,被徵用人可以獲得房屋價值補償和搬遷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交換產權的,還可以獲得臨時安置補償。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商鋪,也可以對停產停業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房屋徵用和補償規定
第十七條 作出徵收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一)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用住房而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3)因徵用房屋而造成的生產損失和停業的賠償。市、縣兩級人民應當制定處理孝道的補貼和獎勵措施,對被徵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房屋產權交換的,在產權交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用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向被徵用人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三條 因徵用房屋而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房屋被徵用前的收益、停產期間等因素確定。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