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勞動主體是不合法的。 你們是學生。 這不是乙個正常的勞動主體。
您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但是,您可以採取民事訴訟的途徑並諮詢您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
您可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規定和第四章關於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向工廠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是的,只要勞動者支付了勞動報酬,勞動者就有權享受勞動報酬。 員工擅自離職屬於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員工,並扣除部分員工的獎勵待遇作為懲罰。
但是,需要支付員工自己的工資單位。 但是,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每月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附加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如果您在合同到期前 20 天離職,您將不會扣除您的工資。 因為合同期滿前辭職不算違約,合同期滿當天辭職算違約。 有一項法律要求在離職前乙個月提交申請,以方便各種工作的交接。
即使勞動合同到期,十堰的各種材料和證書仍然需要通過公司處理,所以直接辭職的行為會惹惱公司,阻礙後續程式。 勞動者未按照正常辭職程式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約定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定一定期限,勞動法律關係期滿終止; 沒有固定的勞動時間。 這種型別的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連續工作的崗位; 乙份僱傭合同,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一定數量的工作。
與固定期限僱傭合同的區別在於,終止合同的條件是商定的,而不是確定的時間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
法律渣男的分析就像乙個亂七八糟的彎道:公司拖欠工資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解決:一是先去找公司領導談判,索要拖欠的工資。
如果公司繼續違約,詢問違約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司暫時無法扭虧為盈,請公司出具借條。 其次,如果與公司談判無果,那就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處理,一般問題在這裡就可以解決。 最後,如果勞動監察組處理不清,那麼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安排》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突然辭職的,用人單位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因勞動者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第二個月起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的雙倍(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為自勞動者辭職之日起一年。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二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期限為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
有薪水。 法律分析:1、不簽勞動合同自動離職可以拿到工資;
2、近三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為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3、未簽訂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者職務:
-
總結。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突然辭職的,用人單位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因勞動者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不,親愛的。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突然辭職的,用人單位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因勞動者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賠償金。
我犯了乙個錯誤,突然辭職,提前一周告訴她。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用工第二個月起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的雙倍(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為自勞動者辭職之日起一年。
但是他不批准我去,我請假的時候也不同意,就直接走了,他說要扣我的錢。
這種雇主是違法的。
我籤了僱傭合同。
提前申請的人不能被扣除。
該訊息也可以用作證據,您可以截圖並儲存。
如果我的錢被扣了,我該怎麼辦?
處理方式: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
他們將在投訴後進行處理。
假設一天算三天,三天自動離職。
合同中有條款嗎?
你可以發給我看看! 吻。
-
用人單位因未簽訂合同而辭職被扣減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支付全部勞動報酬; 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限期勞動合同應當訂立之日起月工資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勞動保障監督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
法律分析:只要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就有權享受勞動報酬。 員工擅自離職屬於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員工,並扣除部分員工的獎勵待遇作為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務銷售襪子無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租賃合同未約定,承租人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一般而言,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補償金額將按3個月的租金計算支付; 剩餘租賃期不足3個月的,按剩餘租賃期租金計算支付補償金額。 >>>More
合同有效期是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終止的期間,以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終止為兩個主要節點,合同的有效期根據不同的生效時間和終止時間而不同。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 當事人未約定生效時間的,一般認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即告成立; 當事人以信函、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訂立前要求簽署確認書; 確認書簽訂時,合同成立,成立日期為生效時間; 合同中對生效時間沒有約定,但對合同生效有附加條件的,以附加條件滿足之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其次,關於合同的終止時間,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終止: >>>More
試用期是雇員與雇主商定的試用期。 在此期間,雇員和雇主可以了解彼此的情況,並決定是否選擇對方。 《勞動法》的目的是在確定試用期時給予雇主和雇主進一步的“選擇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