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申請仲裁,我需要什麼證據?

發布 社會 2024-07-13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首先是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的證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1、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即成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無論您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哪個方面,您都可以從該方面獲取證據。

    *同樣,按級別順序排列。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你好。 這取決於你想證明什麼,一般根據你的要求和你想證明的事實來收集證據,比如勞動爭議仲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證據是勞動合同或其他可以證明勞動關係事實的證據(工資卡、 考勤記錄、工作證、身份證等)。

    你的陳述不完整,更正可以更好的解決問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是勞動仲裁嗎? 需要準備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例如工資單、工作服、工作許可證、社會保障明細、工資卡明細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調解失敗,就會有未成功提交的勞動申訴,然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然後去工商局把單位的資訊拿出來,就可以申請仲裁了,我這邊的仲裁申請就是我們寫的, 而有些地方可能要自己寫,至於證據是證明你的勞動關係的證據,還有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你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讓法律援助律師幫你把證據拿出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 仲裁需要什麼證據。

    一、仲裁準備的證據如下:

    1)員工在職證明,如《入職登記表》、《就業證明書》等;

    2)員工工作內容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地點調整通知書》、《借調信》、《崗位描述》、《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決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解除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時、休息休假、社會模範團體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而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仲裁申請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涉及勞動權益義務的勞動爭議;

    三、當事人應當自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工人入境證明:如《渣櫻報名表》、《聘用通知書》等; 2)員工工作內容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地點調整通知書》、《借調信》、《崗位描述》、《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 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證明

    例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等一會。

    1、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

    1)員工在職證明,如《入職登記表》、《就業證明書》等;

    2)員工工作內容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工作地點調整通知書》、《借調信》、《崗位描述》、《員工績效考核表》等。

    3、約定工資和工作時間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

    4、向工人支付工資的證明:如“工資單”、“銀行打卡記錄”等;

    5、員工具體工作時間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

    6、員工辭職資訊:如《辭職交接表》、《解雇信》、《辭職申請書》等。

    二、如何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有效性

    (一)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出具的公文優於其他書證;

    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公證、登記的證件證據優於其他證件、視聽資料、證人證言;

    3、原件和原件比複製品和複製品更好;

    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他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

    5. 主持研訊的法院作出的研訊記錄,優於其他部門作出的研訊記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送證據;

    (七)其他證人的證詞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的證詞;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比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要好;

    9.幾份不同型別、內容一致的證據比乙份孤立的證據要好。

    實踐中,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證據在任何案件的審理中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每個案件都需要基於足夠的證據才能做出判斷,只有這樣的判決才能公正。 如果不能提供原件,應盡可能提供原始證據,以儘量減少自己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影響,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 從我國現行相關規定來看,以下事實可以作為仲裁證據: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者表達的能夠證明案件要證明事實的書面材料; 2.

    物證是指一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3.視聽資料是指通過錄音帶、錄影帶中反映的聲音、影象或者電子計算機上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辦案人員所作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 5.當事人陳述書,是指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作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 6.

    鑑定意見是指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後作出的科學判斷意見。 注意事項: 1、如果證據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型別,如錄音證據,除錄音光碟外,還需要提交錄音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必須根據錄音情況如實記錄,在錄音材料中註明當事人情況、錄音時間等基本要素。

    二、證據中含有證人證言,並通知證人出席庭審的,還應當向仲裁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仲裁庭應當載明證人出庭的基本情況和證人出庭的目的, 並附上證人身份證影印件。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為影印件,影印件必須與原件核對。 4、涉及電子證據時,必要時可向法院提交相關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檔案或操作演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仲裁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據**、證人姓名、位址。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般來說,在我國,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勞動者需要通過勞動保障監督、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案件事實,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或申請工傷鑑定, 職業病診斷鑑定等 如果員工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可能會影響其權益。 因此,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主要證據包括:

    1、用人單位的證明,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的定金收據、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通知書等, 考勤記錄等

    2.其他主體的證據,如就業中介的收費收據。

    3、相關社會機構出具的證明,如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寄送報告材料的郵局收據等。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據,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通知投訴受理結果或調查結果的通知。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屬於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屬於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為1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止、中斷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於勞動仲裁申請期限,從而可以延長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

    1、中止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期間能夠證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中止申請仲裁的期限,申請仲裁的期限自中止事由消滅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被中斷的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認定仲裁申請期間已經中斷:

    1)對對方主張權利;

    2)向有關當局提出權利和補救措施的請求;

    3)另一方同意履行其義務。申請仲裁的期限中斷的,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決定或者明確表示不予辦理之時起重新計算。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仲裁所需證據如下: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以及各種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記錄;

    2、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並提出仲裁請求;

    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起訴的決定;

    三、仲裁庭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的請求、答辯、事實調查、舉證和盤問、辯論、陳述;

    5. 調解; 6、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

    7. 對裁決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得無理,並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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