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單位在雇員的工作時間內沒有全職工資

發布 職場 2024-07-07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可以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需要工傷賠償,以下是工傷認定程式,可以先申請工傷認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應該無條件支付,如果工廠無緣無故有過錯,也要負責。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誰對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受傷負責?

    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受傷,那麼公司一般不需要解決問題,因為除非是工傷,否則公司將不得不賠償一些資金。 根據相應的工傷管理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工傷的,屬於工傷的,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發現工傷後,公司應當積極配合員工領取工傷福利。 如果不是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那麼一般不屬於工傷,但如果公司在上下班途中受傷,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認定為工傷,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總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誰對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受傷負責?

    親吻<>

    非常方便的橙子很樂意為您解答。 <>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以外受傷,勞動者在工作場所受傷的,用人單位應承擔停工期間工資、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等補償,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工作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誰對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受傷負責?

    如果工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如果雇主與工人之間存在僱傭關係,雇主應承擔責任。 在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如果雇主沒有過錯,工人應承擔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因傷住院的,單位按單位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70%繳納住院伙食補貼; 工傷職工持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經辦機構批准的,在規劃區外就醫的,按單位因公出差的標準報銷所需的交通、伙食、住宿費用。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市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因工事故、職業病造成工傷前12個月內工傷人員支付的平均月工資。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我的工資低於全區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全區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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