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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過3年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最長6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內,如果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三天解除勞動合同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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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含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含三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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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根據您的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匹配,原則上最長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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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一回事,轉換期是另一回事。 樓上非常詳細,試用期不應超過六個月,前提是您有三年或更長時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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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試用期的規定因工作時間長短而異。 勞動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約定乙個試用期。
勞動合同第一畝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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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試用期無過失解雇的補償標準。
1.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經濟報酬;
2.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2、試用期無過失解雇的補償標準。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3. 試用期內可以無故解雇我嗎?
1.即使在試用期內,仍然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隨時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有合理合法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1條.
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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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三年以下,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或者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不得限於完成某些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應規定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又稱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商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供相互理解和選擇。 目的是讓雇員和雇主相互審查,以決定是否建立僱傭關係。
在試用期內,您不能隨時被解雇。 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的時期。 這是一條雙向的街道。
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雇勞動者,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不是工人的過錯,則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的, 規定醫療期滿後戰戰兢兢,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因違法行為而已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後按照勞動者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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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三年以下,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又稱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供相互理解和選擇。 目的是讓雇員和雇主相互審查,以決定是否建立僱傭關係。
試用期在任何時候都不能被解雇。 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內包含的期限,用人單位評估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雙方的雙向選擇。
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證明自己不符合就業要求,用人單位將解雇勞動者,而不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如果不是工人的過錯,則需要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法律規定履行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滿時的月工資,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從法律上講,理論上,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符合要求”解雇勞動者,畢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緩衝,任何一方不滿意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既然雇主對你不滿意,你應該找另乙個職位。
根據約定的工資和實際工作天數支付。 如果試用期不足乙個月,員工未簽訂合同就被解雇,雇主確認其不符合用工要求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工資必須依法結算。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遣散費。 >>>More
工作不到一年的員工無權享受帶薪年假。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職工帶薪年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從第二年起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