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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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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制定刑法的目的,即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根據這一規定,刑法的目的是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
這是由我國刑法的性質決定的,與刑法的使命是一致的。 2.刑法的真正目的是遏制濫用國家刑權,或公正地懲治犯罪。 “刑法確立的犯罪合法性、罪罰相稱性、犯罪構成、刑罰幅度、訴訟時效等一系列原則和制度,實際上是對國家權力的靜態制約。
刑事訴訟的最大功能是從動態的角度對國家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施加一系列程式限制。 “3.刑法的目的是實現國家刑權的公正實現。《刑法典》規定的一系列制度:
犯罪的合法性、刑罰的相稱性、犯罪的構成、起訴的時效,實際上限制了刑法打擊犯罪的職能。 刑法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犯罪,而是公正地實現國家的刑權。 “這些程式(刑事訴訟程式)旨在確保被告與國家檢察機關一起成為訴訟的主體,而不是被動地等待國家處理,旨在為個人與國家檢察機關之間的合理對抗提供平等機會和基本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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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的目的如下:
1.刑法作為實現罪犯刑事責任的基本途徑,是一種強制手段,是統治階級在啟動刑法時主觀希望達到的結果,是一種以概念形式存在的主觀追求,它決定了刑法的目的屬於主觀範疇;
(二)是國家對犯罪適用刑法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對罪犯判處刑法的預期結果;
3. 犯罪活動的所有階段,包括犯罪活動的階段,不應侷限於適用階段,而應事實上是國家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法所期望的結果;
4、刑法的目的體現在犯罪活動的每乙個階段,在刑法實施的整個過程中,統治者要達到的目的,無時無刻不在體現,直到最終實現,不能人為地分割和侷限於某一階段。
刑法的目的對整個刑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刑法目的制約刑法,是刑法的指導思想之一,刑法的目的一旦確定,就會有相應的刑法制度作為實現刑法的手段;
(二)刑法的目的決定了刑法的適用,直接影響刑法的自由裁量結果,審判人員在刑罰種類、刑期和量刑幅度的選擇上受其影響;
3)刑法的宗旨指導刑法的實施,刑法的執行是刑事責任最終落實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刑法目的的關鍵。
刑法的特點:
1.刑法的宗旨是國家事先確立的,在刑罰的制定、刑罰的追究、量刑、刑罰的執行、監督之前就已經存在,對國家制定刑法、上訴刑法、自由裁量權、執行刑法監督具有指導性和約束意義;
2.刑法的目的貫穿於刑法的制定、上訴、裁量、執行和監督的整個過程,而不是乙個或幾個階段;
3、刑法的目的具有很強的主觀色彩,是國家統治階級的主觀慾望,而這種慾望是主觀的、客觀的,可能與國家實際有差距,以致無法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
4.刑法目的的背後,是刑法的階級性。 可以說,刑法的目的是國家掌權階級的目的,是國家當權階級以國家的名義,謀求懲罰、判刑、執行、執行、執行、監督所要達到的效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
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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