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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蓋章的勞動合同,只要經單位負責人、法人或者部門簽字,也可以視為有效。 只有簽字不加蓋章,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勞動合同的簽訂人。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直接視為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可以證明勞動合同有效。
2、用人單位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在簽字前已獲得用人單位授權,其言行可以視為用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
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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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印章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簽字可以表明勞動合同生效。
僅僅因為勞動合同沒有加蓋公章就認為勞動合同沒有生效,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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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 即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公司未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不符合勞動法規定,但這個問題主要是由於公司的過錯造成的。
如果公司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補繳保險金,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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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應根據銷售情況判斷是否有效,如果是勞動合同,則由雇主和勞動者雙方簽字。 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在規定的範圍內,那麼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不需要備案。
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
勞動合同一般簽訂1至3年左右,公司應在員工入職後乙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 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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