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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費用由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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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自己去。 經濟方面由單位承擔,自己去的效果肯定和貴公司不一樣。 如果你上法庭,也是一樣的,你輸了,拿到起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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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屬於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屬於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對勞動者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人員因其他原因受傷或者不存在因工造成傷害的風險,不能出示證據的, 工傷的認定。
在強調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同時,也應注意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應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發生事故事實等基本證據,因為這些證據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勞動者應當承擔勞動關係的存在和事實的舉證責任。
不收取任何費用,盡快自行前往並準備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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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與公司有關。 在確定工傷之前,用人單位不能主動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和勞動能力的鑑定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工作,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 (二)酗酒、吸毒; (三)自殘、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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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認定工傷,為防止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法律規定,工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工會可以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漏水室或工作場所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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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符合工傷要求,或者用人單位患有職業病等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傷害:(一)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返回崗位、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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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員工識別工傷的流程:將受傷員工送往小達醫療機構**; 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診斷或評估之日起30日內申請; 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材料; 申請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根據審計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1. 勞動局工傷認定流程如何運作?
工傷認定流程: 1.職工所屬雇主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有需要補充改正的材料。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書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4、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並將副本傳送給處理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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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向參加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 未投保的,應當向工傷事故發生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後,應當在保險地確定工傷和工作能力考核,並按照保險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認定工傷,並對其勞動能力進行考核,用人單位按照生產經營場所的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3、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勞動關係成立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及初次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1、工傷認定部門在認定中應做好哪些工作?
在認定工傷時,社會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可以進行下列調查核實工作:
1、根據工作需要,進入相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2、依法查核與認定工傷有關的資訊,查詢相關人員,做好調查記錄;
3、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的錄音、錄影、複製。 偵查核實工作取證,應當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查時,應當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工作,並根據事實提供資訊和證明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不再對申請人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進行調查核實。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的部門重新提供。
1、工傷報告程式:本程式只有在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工傷保險時才適用。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 >>>More
如果建議工傷認定工傷: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果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要提交的檔案: >>>More
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用人單位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乙個月,則不能由單位提出申請,而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 只要職工同意申請工傷保險,並由委託單位辦理,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但是,認定前發生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