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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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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隱瞞重大疾病入職的,勞動合同中無約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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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隱瞞病情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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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隱瞞合同,並在入職前提供虛假資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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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隱瞞嚴重疾病入職的,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入職時隱瞞病情的,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隱瞞病情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勞動者有義務如實告知。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隱瞞病情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補償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但是,在用工時,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資訊,對與勞動合同履行無關的內容沒有義務說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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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隱瞞重病入職,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員工因隱瞞重病入職,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錯解雇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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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隱瞞病情的員工不應被解雇,隱瞞病情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隱瞞病情是嚴重違紀行為,或者員工因隱瞞病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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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由於該員工沒有侵犯公司的知情權,因此該員工的行為不構成對公司的欺詐,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雇該員工。
1、不能以隱瞞病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規章制度規定隱瞞病情屬於嚴重違紀,或員工在用工宣告中確認隱瞞或歪曲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可以將隱瞞病情的員工撤職需要具體區分: 如疾病對公司產品和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或汙染威脅的,嚴重違紀可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工作或環境沒有影響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3、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員工同意,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法律依據。
隱瞞疾病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而是取決於是否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或是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詳見《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本、頌歌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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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即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勞動者有義務如實告知勞動者。 但是,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資訊,沒有義務說明與勞動合同履行無關的內容。
即使員工隱瞞病史,手術後也能身體健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嚴重影響工作,甚至完全不妨礙工作,即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直接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工傷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勞動合同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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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的員工,如果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那麼可以向公司申請調職,如果調職後你仍然不能勝任這份工作,那麼你只能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