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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公司不願續約,給員工支付遣散費,這是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的新增條款;
遣散費的計算依據是:
1.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報酬。
2、乙個月薪酬是指一年工資收入總額(包括底薪、獎金、提成等)12.
您描述的其他情況就不那麼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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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簽署該協議,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您能證明該協議包含明顯不公平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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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遣散費的計算是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計算並支付給雇員的,雇員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教高市人民或者用人單位直轄區的市級勞動者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遣散費標準, 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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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為您服務<>
計算方法如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計算公式乘以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為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重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僱傭合同通常會自然終止。
如何計算終止合同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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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如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計算公式乘以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為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重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僱傭合同通常會終止。
1、換算方式:按職工在單位工作年數(非連續工作年數),按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上述“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工資”是指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一般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如果工人碰巧工作不到 12 個月,則根據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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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經濟補償取決於合同型別,如果勞動合同被非法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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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者解除賠償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兩種情形兩種: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照本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37;二是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第三,勞動者無依無根據地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遣散費,而且按照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單席遣散費,計算方法同上述; 二是依照第四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遣散費; 第三,用人單位無故違例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遣散費標準的兩倍給予賠償。
2、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分為兩種情形:1、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簽字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合同期滿後願意續簽,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簽字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遣散費,並採用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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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經濟補償,取決於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雇主同意續簽僱傭合同並維持或改進僱傭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1、企業改制後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多少?
1、職工遣散費標準應與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內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平均月工資相一致; 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不超過3倍的標準確定;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確定。 >>>More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十)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的;(十三)企業改變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