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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給予勞動者賠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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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老闆無權任意扣減員工工資。
1. 如果您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可以要求工資:
1、勞動者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僱傭關係因拖欠工資而終止,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外,掩埋和挖掘還可以用於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可以最終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2、如果是個人的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向工人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作和旅行工資核實標準。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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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扣除工資,但每月扣除的不得超過員工月薪的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單梁;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其他。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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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員工缺勤多長時間,公司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制定相關員工管理制度。 因此,用人單位規定一定期限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法。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前冰雹。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證明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因不打掃而扣減工資是違法的,員工任意扣減工資是違法的。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犯了錯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More
首先,你犯了乙個巨大的錯誤,業主只承擔裝修管理費、垃圾清運費和施工許可證費。 裝修押金是向裝修公司收取的,主要是因為物業公司限制了裝修人員,而不是業主應該支付的費用。 我想物業公司可能已經告訴過你了,或者協議中有相關文字,你可能也知道。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