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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故扣減員工工資是不合法的,但在以下情況下,公司將有理由扣減你的工資。
在你拿到的工資裡,和公司有協議,就是底薪+崗位工資+其他部分,當你辭職的時候,公司只會發給你底薪部分,其他部分不會給你。
一般公司要求員工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如果你沒有按照要求做,但又沒有提前乙個月申請,不到乙個月就離開公司,公司也會因為不遵守合同的原因扣減你的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離開公司時沒有辦理辭職手續,或者物品沒有交接,或者你犯了嚴重的錯誤,這些公司可以以此為由扣除你的工資。
您可以測量是否存在這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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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把你的相關檔案帶到勞動局,告訴那裡的人! 如果有人接待你,不要害怕!
我以前在工作中受傷,對公司的報銷有疑問,就去了勞動局,勞動局直接打電話**通知廠裡的人,直接坐在勞動局談! 我現在所在的地方是長三角,勞動局沒事,我非常感謝那裡的**。
只要沒有明確規定,按照這個計畫辭職就必須扣除20%的工資,就是違反勞動法的! 連一分都不會被扣! 去勞動局說工廠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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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您的辭職情況,如果您按照程式提前乙個月向公司申請辭職,公司不能扣除員工的工資。 但是你6月份才辭職,5月份扣除20%以上的工資有點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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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 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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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比如,從1000元中扣除5000元的工資,安靜地旅行。 100元扣除20元叫20元,這樣計算,有些公司規章制度比較嚴格,急於辭職不到乙個月的人,連工資都拿不到。
這也取決於員工平時拿到多少工資,如果是10000,則扣除2,000,如果是20,000,則扣除4,000。 這就是所謂的20%扣除計算方法。 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薪的20%。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金可以從員工自身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國家實行巨集觀調控,控制工資總額和銷售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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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無故扣減工資當然是違法的,但如果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工資,但不得超過月薪的20%。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冰雹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橙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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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看扣除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如果純粹從扣除金額來看,只要扣除後得到的基本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反勞動法。 如果作為工人,只要公司的規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公司內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對工人進行處罰,但罰款不得超過月薪的20, 比如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只能扣20元,公司扣你20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退職,並處以每人500-2000元的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在工作期間未足額支付報酬,應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和高階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比率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 3、因員工造成的損失,每月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員工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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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辭職中扣除 50% 的工資是違法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原因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從工資中扣除勞動損失補償金,扣除不得超過勞動者月薪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 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如果員工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在事假期間不支付員工工資,但用人單位扣除員工工資雙倍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無故扣減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More
用人單位因非勞動者原因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乙個期間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工作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不能正常勞動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