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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後,作為確認賠償的依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二是索賠的主要範圍包括工傷醫療、一次性傷殘津貼、住院膳食補貼、輔助器具、就醫期間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等。
三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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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任何單位做某事時受傷,則稱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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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的認定分為以下幾種情形:法定工傷; 被視為工傷; 不得認定為工傷,不得按工傷處理。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由其所屬單位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
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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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該人因工作原因在事故中受傷;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襪子大隊訓練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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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工人受傷時,下列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吳高勤可以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非本責任人的交通事故、非本責任人的事故中受傷的。
工人在以下緊急情況下遭受的傷害可被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原來在軍隊服役的雇員,因戰爭或工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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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患有職業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五、法律依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五)外出工作期間,受到源頭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工傷認定和工傷認定有什麼區別?
1、在工傷認定中,要解決的問題是勞動者所受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結論可能是工傷或工傷,也可能不是工傷或工傷。
2.工傷的認定和工傷的認定不是同乙個概念,不應混淆。 顯著的區別在於,他們試圖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 但是,這兩者密切相關:
1)工傷認定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認定的預備程式。 啟動工傷鑑定程式的條件之一,是確定工傷認定程式,確定工傷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認定為工傷或銀雹之後,才符合工傷鑑定程式的條件之一。
(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待遇等相關資訊。
3、跨區域建築企業職工事故受傷並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負責企業工傷保險管理的全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工作,事故發生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應協助調查;企業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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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人員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等非主要責任的;
7、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死亡;
8.在緊急救援、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的公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9、原在軍隊服役,因公負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問題的規定
1、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造成的傷害,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障部門無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被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而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在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多個地點之間的合理區域受傷;
4.在工作時間內和合理範圍內與執行職務有關的其他傷害。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的發生或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在鄴慶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相關費用,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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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親愛的,在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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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肢體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在工作時間內遮蓋肢體時,因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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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中,工傷;在單位上班前或下班後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受傷的; 患有職業病; 或外出工作期間,事故下落不明等。
〔律法是建立在尊重和寬恕的基礎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梁亮因工受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在事故中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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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復工而發生事故受傷;
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因意外受傷;
在工作時間內和返回工作崗位期間在工作場所因暴力或其他事故而受傷;
患有職業病;
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事故而受傷的,不負主要責任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 2、上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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