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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房地產,房屋的劃分與金錢等其他動產不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條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約定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進行估價並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和所有權達成協議,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處理:一是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約定以競買方式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權由競買確定;
其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後,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此外,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不宜對房屋的歸屬作出判斷,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房屋的使用情況作出判斷。
當事人取得上述房屋全部所有權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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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後購買的財產,無論登記在哪個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付和共同還款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平分。 法院一般會裁定該財產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另一方將獲得部分財產增值和部分共同償還貸款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一百零六十六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變賣、毀壞、 或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負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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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拍取得的,應予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無法協商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不對房屋的權屬作出判決,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供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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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絕對是離婚後的重中之重,那麼具體如何分割呢? 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下面我們來聽聽陸璐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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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分割,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考慮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原則上,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應當平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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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離婚,可以通過協商分割聯居,如果協商失敗,可以起訴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第(一)條的解釋》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以競價方式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則應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或出售房屋,並分割所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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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夫妻共同擁有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辦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考慮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原則上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應平分,具體處理也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而有所不同。
3、夫妻共同擁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辜一方的原則,由一方擁有。 被分配房屋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金額相當於房屋價值的一半。 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婦女應得到照顧。
4、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另一方以離婚時沒有居住地為由要求臨時居住,可以核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臨時居住, 但一般不超過2年。
新婚姻法下如何分割財產。
1、房地產增值部分: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購買的,則房屋的增值部分算作單方面財產。 離婚時,他不需要分割房子的增值部分。
2、婚內贈房:婚前或婚中,如果一方將房屋贈與另一方,但所有權尚未轉讓,則無效,贈與可以撤銷。 如果所有權已經轉讓,則屬於受贈人。
3、雙方父母出資購房: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僅登記在其中乙個子女名下,可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分割房屋,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款:夫妻單方支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款,但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房產由雙方協議辦理。 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給不動產登記人,剩餘的貸款也歸登記人,另一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
5、按揭貸款方式: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居。 對於產權的分割,雙方平分。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
根據您的陳述,以及房屋的產權證和相關買賣合同,可以證明該房屋確實是您的個人婚前財產。 如果離婚,您不應該在婚前分割您的個人財產,但您將擁有它。 新《婚姻法》規定: >>>More
每個人離婚時,都想分割更多的財產,而另一方分享較少或部分的財產,但依法分割是公平的。 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父母雙方出資的部分。 父母的貢獻往往是最具爭議的部分。
商業性質的保險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根據保險的種類和保險的具體條款來確定。 離婚後有幾種情況不需要分割保險:婚前,自己購買的保險是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放棄本保險,您也不能分享本保單的任何收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