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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行政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即享有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或者權力並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稱為行政法主體。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主體享有的權利或權力以及承擔的義務或職責。
法律分析
1.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獨立承擔職責的組織,如行政機關。
行政法的主體是行政法關係的主體,這是同乙個概念。 也就是說,它是指行政法規定的各種行政關係的參與者,包括組織和個人。 具體而言,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行政法的主體和行政法關係的主體是同乙個概念,行政法的主體是不同的概念。
二、行政-法律關係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行政法律規範所規範的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所形成或產生(引起)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與行政法律關係並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行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針對的客體。
這種關係不僅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形成的行政法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且包括因行政活動而產生或者產生的救濟或者監督關係。
三、行政-法律關係構成的特點。
1.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機關授權的組織;
2、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
3、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平等;
4.行政-法律關係是強制性的;
5.行政-法律關係的程式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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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和判例,可以看出,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權力關係。
這種特殊的權力關係,或者說公共權力關係,不同於一般的民事關係,也不同於目前行政機關或者其他事業單位與其公務員的關係。 因為,大學和學生之間有一種強烈的權力色彩,而不是權力。 而也正是因為這種權力色彩,高校才能管理和指揮學生,從而形成一種特別不平等的命令與服從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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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大學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有兩種型別:
一是平等民事法律關係,即教學合同關係。
二是行政管理關係,主要體現在學生身份的管理和學位證書的頒發上,是法律法規賦予高校作為行政主體的權力。
學校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有權收取學費,承擔知識教學義務; 學生有權獲得學校知識,並有義務支付學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侵犯市學生的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由教育部、公安部共同簽署。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消除並生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學校應當落實分步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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