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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對其行為進行監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法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場所監視居住;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與他人會見、交流;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證據、捏造、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法機關保管。
被監視居住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監視居住的住所。 執法機關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式,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監督; 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當然,被監視居住的人的人身安全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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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意味著你觸犯了法律,不能在政治上自由行動,缺乏人身自由,但你的安全是絕對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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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並對其行動自由進行監控的一種強制性手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與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相同。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可以取保候審,也可以監視居住,由公察機關、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作出具體決定。 但不得同時適用於同乙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所,沒有固定住所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住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與他人會見;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證據、捏造、串供。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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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這裡的其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員和他們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被監視居住人會見他人的,必須徵得執法機關的批准後方可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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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所,沒有固定住所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住所。 所謂“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的合法住所。 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指定的居住地。
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某人進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應當徵得決策機關同意後方可批准。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醫療、喪葬等正當理由。
公安司法機關不得設立專門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秘密羈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看守所、看守所或者其他工作場所進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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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地方不一定是在家裡。 它可能是醫院,主要是為生病的嫌疑人服務的。 到處都是公安人員。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對其行為進行監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More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對其行為進行監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程式的有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強制性措施。 具體而言,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監視居住措施: >>>More
監視居住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居住監視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監視居住六個月。 >>>More
您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監視居住的條件,前提是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規定,“逮捕條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2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3.使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的發生,必須逮捕。 因此,你提到的犯罪證據只是其中乙個要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被逮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