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果你在路邊找乙個普通的工人裝修房子,而對方只是乙個普通的小工人,而且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發生後,裝修家庭可能還要承擔部分賠償金額。
我們經常看到很多維修工人在路邊舉著水管工的牌子,但他們其實是普通的裝修工人,沒有任何公司隸屬關係。 如果發生任何意外,房主肯定會承擔一些責任,但責任的分工要麼由法律確認,要麼由雙方協商。 這種方法對工人和裝飾者的保護水平相對較低。
2、如果我找裝修公司,裝修公司安排工人修理我,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裝修公司負責索賠。
裝修公司有專門的工人,所以他也會為工人購買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即避免施工過程中的各種事故。 因此,如果發生工傷事故,他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是公司,公司將承擔幾乎所有的責任。 因為工人是公司支付的工資,而公司正在承接專案,而員工是按照公司的安排這樣做的,這也說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範圍內發生了事故,屬於工傷規定。
3、如果您正在尋找普通承包商,並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工傷,一般由承包商承擔主要責任,其次是您自己和工人。
普通的承包商工頭,他是乙個由幾個人組成的小團體,是自發組織起來的,所以他沒有任何單位可以依附。 有些承包商會為每個工人購買意外保險,但並不是每個承包商都會這樣做。 發生任何事情,必須由承包商承擔此事的主要責任,並承擔大量的賠償費用。
當然,這也要看承包人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可以通過法律程式或仲裁解決。
-
發生工傷時,需要向公司申請索賠,並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交給單位負責人。
-
如果發生工傷,你也必須支付一些錢,對方也必須支付一些錢,兩個人將各支付50%。
-
你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是正常的,你必須謹慎處理這種情況,以防止問題變得更加嚴重。
-
首先,證明勞動關係: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仍可按照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有效的書面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 確認事實上的僱傭關係需要雇傭勞動的實際存在。
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工人在建築工地上受傷,那麼賠償將按以下方式處理:
1.僱傭關係證明。 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仍可按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2、明確工傷賠償標準。 即要明確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一般是指受傷職工的親屬和因公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遭受工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延伸資訊:“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於書面合同的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的範圍,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較大約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逾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診斷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評估。
-
雙方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地申請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 首先要確定工傷認定申請哪個單位,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聯絡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但一般情況是,承包方在承包方承包了一些專案,承包方直接找了一些工人進行現場施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提供勞動制服和證書,很多工資都是用現金支付的,工資支付的銀行記錄很難形成書面證據, 而且受傷工人很難直接通過承包商獲得全額賠償,更多時候是私下倉促談判,嚴重不足以保障工地上農民工和其他工人的權利。那麼這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採礦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專案(業務)或者經營權委託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 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用人單位,對本組織或者自然人招聘的勞動者,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 單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從事承包業務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應當依法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法》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 但是,除總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施工單位批准。 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承包人直接招聘的工人在施工現場受傷的,可以直接找分包給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
未協商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事故發生地應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
如果工人在建築工地上受傷,應首先確定向哪個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則可以直接找到相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但一般情況是,承包方在承包方承包了一些專案,承包方直接找一些工人進行現場施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提供勞服和證書,很多工資都是用現金支付的。
工資銀行記錄等檔案證據難以形成,受傷工人也難以直接通過承包商獲得全額賠償,而且私下談判往往沒有結果,嚴重不足以保護工地農民工和其他工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雇主所在地區的職業病評估。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明,包括事實僱傭關係;
3)醫學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有需要補充、更正的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必招門受理。
-
如果建築工地上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賠償金。 勞動者因工受傷,用人單位未及時報告工傷的,勞動者需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沒有勞動合同,但只要能證明存在實際勞動關係,如工資流、同事證等,也是可行的。
勞動者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再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認定。 只要冰雹局認定為工傷,員工即可享受工傷待遇。 如果雇員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他/她簽訂悔恨合同,他/她應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名冊)和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支付記錄。(2)《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再申請工傷認定,確定為工傷。 只要被認定為工傷,員工就可以享受工傷壓制待遇。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招聘勞動者,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工人提供的航行工作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名冊)和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支付記錄。
(2)《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它可以用來證明僱傭關係。
1、勞動關係存在證明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證、工作服、考勤卡、工資支付記錄、工資卡銀行打卡記錄、工傷證等。 >>>More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遣散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 長達 11 個月)等。 >>>More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More
會管理。 如果有任何勞動問題,可以請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幫忙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他們都可以幫助工人解決糾紛,例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支付拖欠工資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