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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用來證明僱傭關係。
1、勞動關係存在證明主要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證、工作服、考勤卡、工資支付記錄、工資卡銀行打卡記錄、工傷證等。
2、與用人單位負責人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最好結合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使用,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就錄音而言,這意味著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侵犯了他人的私隱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例如記錄他人的私隱或竊聽在其工作或住所獲得的錄音,則此類錄音仍將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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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證據不夠充分,你的老闆可以說這只是口頭上的,但人們不來上班...... 個人意見 詳情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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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錄音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可以收集一些其他證據,比如工資記錄。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和《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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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配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權利。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診斷、鑑定不合格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單位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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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老闆不承認我的工傷,而我沒有合同,沒有證據和證人,我該怎麼辦? 如果老闆不承認我的工傷,沒有合同、沒有證明、沒有證人怎麼辦1.如果老闆不承認,應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係。2、如果工傷被認定,必須以勞動關係的存在為依據,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後不予承認,則必須首先確認勞動關係,如果勞動關係得到確認,則應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3、為了確認勞動關係的存在,員工應提供證據,可以作為其他員工共同工作的證明,尤其是其他員工在遭受工傷時的證明更有用。 4、確認勞動關係後,申請工傷認定。 請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訴訟時效為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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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但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仍可按工傷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事實勞動關係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有效的書面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和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關係。 事實僱傭關係的確認需要移動。
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於書面合同的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的範圍,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更大的約束,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建立了真正的勞動關係?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支付名冊)和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支付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許可證等檔案。
3)用人單位的招聘登記表、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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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作為一名資深律師,對於個人工傷認定是否需要合同、錄音等證據,我有如下看法:
1.從本質上講,人身工傷的認定屬於民事糾紛,需要證據和反證。 因此,個人工傷鑑定的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維護自身權益,將大有裨益。 合同、錄音、書面證詞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2.但是,並非絕對有必要提供合同或錄音等證據進行人身傷害評估。 由於個人工傷的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因此不以當事人的意思即合同的明示為前提。
因此,即使沒有書面合同,仍然可以進行個人傷害評估。
3.在有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無法提供其他書面證據或證人證言等證據,則必須將音訊記錄下來作為證據。 它可以證明雙方口頭協議的內容,對避免糾紛或保護權益起著重要作用。
但是,錄音本身也可以用作證據的前提是獲得錄音的過程是合法且合規的。
4.如果一方確實無法提供任何書面或口頭證據,人身傷害鑑定仍可基於其他證據,如醫療記錄、事故現場**、第三方證詞等。 但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申請人維權的難度會更大,存在不利判決的風險。
綜上所述,個人工傷認定並非絕對需要合同或錄音等證據,但書面證據或錄音證據的存在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申請人權益的保障。 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申請人將面臨相應的風險。 申請人作為律師,需要在對案件情況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上,判斷證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導委託人妥善獲取和保全證據,以便利後續的訴訟程式。
筆者從法律角度分析了證據在個人工傷鑑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並指出了相關意見和風險提示。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我隨時準備提供專業的法律分析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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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工傷鑑定是根據相關證據和情況,包括事故現場調查、醫療證明、相關證人證言等因素進行判斷和評價的。 如果您沒有合同,但您有錄音作為證據,您可以將其提供給鑑定機構,作為證明工傷的參考依據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證據的備案僅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鑑定機構需要綜合考慮其他相關證據,如醫療證明、現場調查等,全面評估工傷程度和賠償金額。 因此,建議您在提供錄音證據的同時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以便鑑定機構更準確地評估您的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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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裡找到你工作的正確證據,你可以通過顯示你工作中的**(顯示時間和地點)來證明你為你的老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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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盯著他,看著他鬧事,看著他吃得好,就算報警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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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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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 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然後申請工傷待遇。
拿著工資單和工作記錄等一些證據到勞動局申請工傷。
目前仍不清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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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我覺得我倒霉了! 但是沒有證人嗎? 自己想想。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More
1.到勞動部門投訴,先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調解,不是強制性的,只能到公司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可以追回工資,如果調解不成功,再到勞動布局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在提交申請前到工商局列印用人單位資料。 中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 >>>More
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1)申請登記表、就業登記表、就業通知、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品牌、工作許可證、技術證書、職業證書等能證明工作身份的檔案。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由會計師簽字)、社會保險記錄、企業年金證明、住房公積金或其他工資支付記錄等(工資支付以現金計算可以忽略不計)。 >>>More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遣散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 長達 11 個月)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