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就辭職了,老闆到期不解雇我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3-07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這也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你也要籤工資,工資單也應該由雇主出具,證明你的月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很普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二條。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等,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閱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了解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這將使你受益終生。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終止時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遣散費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如果你仔細看看我在上面的書名中所涵蓋的內容,你將能夠完全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上述法律規定,您可以檢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勞動期限屆滿前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法定工資,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改正; 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提供支援和幫助。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應當至少儲存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予辭職,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此扣留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關係確認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報告。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按證明效力的先後順序列出: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單或本單位確認的工資單或記錄,以及本單位加蓋章的員工名冊; (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證明,如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許可證》和《服務證明》等; 5、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6、用人單位加蓋印章的考勤記錄; 7.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工資被扣減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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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個回答2024-03-07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或遣散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第2個月開始, 長達 11 個月)等。 >>>More

17個回答2024-03-07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也可以查閱舊合同。 >>>More

11個回答2024-03-07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勞動合同條例》): >>>More

5個回答2024-03-07

可以直接去,一般提前30天去,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和批准。 >>>More

6個回答2024-03-07

提前30天提交書面申請就足夠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甚至扣減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