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合同於2024年01月06日到期,不續簽合同可以從雇主那裡獲得經濟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7-12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的,給予勞動者遣散費和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支付勞動者一年工資兩個月工資的違法行為。

    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則不會有遣散費,除非雇主提供的新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條件已經增加。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該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如果您的合同到期,新的《勞動合同法》將不適用,但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雇主沒有過錯,根據勞動法可能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在實踐中,雇主和雇員都必須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誰通過談判提出解雇動議。

    二是勞動關係跨越新舊法律的,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舊法的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以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 應單獨計算,然後合併和新增。

    如果第乙個問題得到解決,則可能涉及第二個問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不正確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你屬於這種情況,只要你提出不續簽簽證,就沒有補償,如果公司辭職,你就擁有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它不應該得到補償,新勞動法何時執行? 如果您的合同是在新勞動法之後簽訂的,則可以根據新勞動法執行。 但是你的合同是兩年前簽的,按照兩年前的法律才能執行。

    而你自己辭職了,所以你沒有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20008 1 1 之後生效,你有補償,一年乙個月,超過 6 個月也算乙個月,(18 個月是 2 個月的補償)不到 6 個月半個月,以上廢話,2008 1 1,他們辭職後也有補償,我不相信你能自己去看 20008 勞動法, 20008年之前不無任何賠償。如果你不相信我,請問律師。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同意一樓的意見,《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除外, 無權獲得經濟補償。

    至於《勞動合同法》的不溯及既往性問題,法律確實對此作了規定,但他只提到了法律頒布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和原法的適用,“但是”如果原法與《勞動合同法》相牴觸,依然適用《勞動合同法》, 其實一言以蔽之,1月1日之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要落實。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用人單位在書面勞動合同期滿後單方面決定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賠償金,遣散費標準按照用人單位非法解雇勞動者的標準計算,補償金也以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為準。 因此,用人單位在續簽僱傭合同方面別無選擇。

    1、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照第四十四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1款。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即告終止。

    遣散費的金額取決於雇員為雇主工作的年限,雇員每整一年按乙個月的工資率獲得補償。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如果少於6個月,則按半個月計算。

    如果員工月工資過高,即超過上一年度員工在該地區平均月工資的 3 倍以上,則僅按員工平均月工資的 3 倍支付遣散費,計算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 12 年。

    2、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遣散費: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3、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

    4、因勞動者死亡或者勞動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死亡、消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解除勞動合同;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續簽相關事項自動延長。

    2、合同期滿前乙個月左右,HR應了解員工的意圖。 先徵求員工是否續約的意見,協商續約,避免因不續約而獲得補償。

    3、協商續約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協議等,並充分溝通。

    4、雙方達成共識,合同條款確定後,雙方的合同文字應簽字或蓋章。

    當前的社會環境是市場經濟的至高無上,但是,勞動者在市場經濟中創造的社會價值是最好的,企業是不能忽視的,因此,國家或企業尊重勞動者,社會的發展和企業才能建立持續健康的發展模式。 而公私無故不續簽合同,就等於非法解雇員工。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完善勞動合同條款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要求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四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條款,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除外。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首先,如果單位不續簽,則需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支付勞動者一年工資兩個月工資的違法行為。 其次,如果勞動者不續約,則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了原來的工作條件,而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工作條件定義很寬泛,包括工資,但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條件、福利水平等。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必要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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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7-12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不能重新簽訂。

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期滿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滿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拒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為違法,勞動者每工作1年,按2個月工資的比例支付補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