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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搬遷而解雇員工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後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下一年工資,六個月以下工資半個月工資; 工資是根據員工辭職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
如果新位址在勞動合同範圍內,並且公司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事先通知員工,員工應當遵守。 反之,如果“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願意前往新位址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職工不願離職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合同,並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支付職工乙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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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 其次,員工因公司搬遷被解雇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後乙個月工資,六個月及一年以下工資一年, 半個月以下工資半個月,工資以員工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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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中,公司的搬遷被稱為“簽訂勞動合同時客觀情況的變化”。 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同時,結算雙方的工資。 當然,加班費也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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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不能作為計算遣散費的依據。 用人單位因搬遷到異地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的,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支付給勞動者遣散費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 計算遣散費的月工資是指合同終止前12個月應支付給雇員的工資,包括計件工資、小時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獎金和其他貨幣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勞動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報酬月工資,按照應付給職工的工資,包括小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計算。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民法適用問答,2013年第1期。
5、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定遣散費計算基數是否有必要納入加班工資的問題,有法院報告稱,加班已成為部分用人單位的常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 在我們看來,第乙個。
1、在性質上,遣散費是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為補償勞動者的損失或者基於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因此遣散費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 其次,加班工資是勞動者因提供額外勞動而獲得的報酬,不屬於開端轎車勞動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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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支付加班費,您可以申請遣散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標準支付額外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7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處理被裁撤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8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7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存在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聘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聘用被裁撤的人員。
第28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賠償金按規定的經濟補償率的兩倍支付給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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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 其次,員工因公司搬遷被解雇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後乙個月工資,六個月及一年以下工資一年, 半個月以下工資半個月,工資以員工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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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搬遷而不支付加班費是什麼意思? 無論如何,只要你加班,就應該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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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不包括加班費。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民法適用問答(2013年第1期)。
5、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認定遣散費計算基數是否需要納入加班工資的問題。
有法院反映,加班已成為部分用人單位的常態,員工薪酬一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如果加班費不計入遣散費的計算基數,可能會導致用人單位支付的遣散費過低的問題。 在我們看來,第乙個。
1、在性質上,遣散費是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為補償勞動者的損失或者基於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因此遣散費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 其次,加班工資是勞動者因提供額外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從《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原勞動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來看,還應當認為遣散費不包括加班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加班費不應計入遣散費的計算基礎。
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為達到降低正常工時工資和遣散費的計算標準,惡意列入本應列入正常工時工資的專案的,應將“加班工資”計入遣散費計算基數。
1. 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安排加班嗎?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