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政策、土地流轉政策

發布 三農 2024-07-2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土地流轉政策如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要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等原則,堅持農村戶承包管理制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和長期穩定。

    承包土地後,承包方享有農村土地的承包管理權,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轉讓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所有權及其農業用途的性質,不得損害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應當規範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通關係應當受到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承包管理工作。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動和農業經營適度規模化經營的意見》,提出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堅持的四項原則,明確了方向。

    1)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穩定農戶承包權,盤活土地經營權,促進以戶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家族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管理模式的共同發展。

    2)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主動性,鼓勵創新,支援基層帶頭試驗,依靠改革解決發展難題。

    3)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支援和引導,市場化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的轉讓不得違背承包農民的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4)堅持適度經營規模,既要提高土地管理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和公平性,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保障農田農業利用,著力支援糧食規模化生產發展。

    《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為農村承包戶。

    中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動政策一出台,上海就積極落實。 據悉,上海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思想框架已基本形成:將按照"土地權利確認、權屬權和使用權兩權分離、價值體現、市場運作、利益分享"按照有償用地原則,實行上海市郊區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限時出讓制度。

    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分包、轉讓、持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轉讓農用地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土地轉讓給大戶、合作農場和農園區,開展規模化農業經營。

    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合作、參股、聯合經營、轉用等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鼓勵集體建設用地集中於城鎮和工業園區。

    主要要點是:在不改變戶包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將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設,建立以土地為主要內容的農村股份合作製,使農民承包的土地由實物形式轉變為價值形式; 讓一些農民在獲得股權後可以安心工作。

    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 另一部分農民可以擴大土地管理規模,實現郊區農業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 公有制與市場的深度融合,促進了集體經濟的發展。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首先,《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政審批部門為鄉(鎮)人民。

    其次,《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服務部門為鄉(鎮)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三是《農村土地經濟經濟局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監督和仲裁責任。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孫都朗 6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農村事務(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國家、省、市、縣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資訊應用平台,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線上簽署制度; 提高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範化和資訊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 鄉(鄉)人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發生土地經營權糾紛或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等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如下:農村土地流轉應當簽訂書面流通合同,流轉過程中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不得超過合同期剩餘期限,流轉期內的收入歸締約方所有。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高銷售率,採用租賃第一承包)、持股人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轉讓給他經營啟裡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轉讓,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第46條.

    經締約方書面同意並報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重新轉讓土地經營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好,土地流轉必須符合人民的意願,不得強迫農民轉讓集體土地,轉讓後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土地流轉相關政策包括全面落實“兩費自費”、“租賃合同”等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規範土地經營,維護土地政策穩定。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為基礎。

    第三十二條 通過戶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分包、租賃、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轉讓。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阻礙締約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在轉讓過程中不得改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餘期限; 受讓人必須具備農業經營能力。同時,還規定,在相同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行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分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協商確定。 流通收益歸承包人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扣留或者扣留。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分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轉讓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採用轉讓方式的,應當將承包、租賃、互換或者其他方式轉讓給發包方,並報告備案。

    第三十九條 締約一方將土地交由他人耕種的,一年以內的,不得簽訂書面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以下簡稱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保護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民集體所有制、農戶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性和長期穩定性,遵循法律原則; 自願和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締約方轉讓土地經營權。

    第三條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應當保證農田用於農業用途,優先用於糧食生產; 停止為“非農業”和“非糧食”耕地。

    流通規模要與城鎮化程序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的進步和生產資料的改進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的提高相適應,鼓勵各地建立各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範和保障機制。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全國土地經營權流轉和流通合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農村事務(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流轉合同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流通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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