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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需要根據工傷情況不同,可能需要****,或者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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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需要申請。 受傷職工本人、其所在單位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受傷職工所在單位所在城鎮的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工傷職工停工帶薪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停工期滿仍需支付工資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勞動者經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福利待遇,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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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認定工傷後,費用由工傷保險承擔的情形有兩種:1、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工傷**期間住院伙食補助金和工傷**機構為工傷職工**支付的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工傷人員發生的費用,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應當扣發喪葬費、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因公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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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規則》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工傷勞動者到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家標準》(國標GB T16180 1996)(以下簡稱《殘疾鑑定標準》)的規定,對因工傷受傷、患職業病的職工喪失工作能力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分級鑑定。符合1至4級殘疾評估標準的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5 至 6 年級大多是無行為能力的; 7 至 10 年級為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傷殘津貼的確定和受傷工人的安置主要基於評估的傷殘程度。
停工停薪期屆滿後,員工應正常上班,正常領取工資。 單位可以按照流程通過書面簡訊**等方式通知員工,是時候正常上班了。 >>>More
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使用鑰匙覆蓋世界的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有權在承擔責任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如果員工沒有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對他人造成損害,他或她應承擔賠償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