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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 有工傷證明。
2、有醫院出具的醫療終止證明,證明員工已完成醫療或醫療期已結束。
3. 員工的身份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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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鑑定意見,結合《職工工傷和職業病殘疾等級勞動能力鑑定》GB T16180-2014的規定作出鑑定結論。
2.發生工傷的職工可以對比GB T16180-2014《勞動能力鑑定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的殘疾等級》的相關規定,根據自身傷害情況估算其殘疾等級。
3.申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4.如果什麼都不懂,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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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出於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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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
1、工傷,即勞動者必須有工傷的後果,這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
2.工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工人所遭受的傷害是由他或她所從事的工作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密切的內部關係。 這是認定工傷的核心條件,也體現了工傷作為工傷的本質含義。
3.時間和空間條件。 勞動者所受傷害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發生,例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以及在上下班途中,這也是確定工傷的必要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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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工作的時間; 用人單位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是指用人單位確定的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員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員工從事工作的場所。
2.工作原因。 因工傷原因造成的事故、職業病造成的傷害,構成工傷。
3、主觀過錯:除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的事故傷害外,即使勞動者有過失或者重大過失,仍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申請結果的期限為提交後60日以內。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可以在15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認定工傷的情形有: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患有職業病;
3、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的認定過程如下:
1、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被認定為工傷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殘疾等級鑑定;
3、向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報銷,並附上鑑定結論、住院證明和費用明細表。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書。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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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符合殘疾評估標準1至4級的,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5 至 6 年級大多是無行為能力的; 7 至 10 年級為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殘疾程度越高,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越高,通過工作維持生活水平的能力就越低,獲得的與工作有關的補償就越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的;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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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2.在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緊急救援、救災等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工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認定人身工傷需要哪些材料?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有效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身份證、工作證;
(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工傷事故資料;
5、目擊者書面證據的相關間接證據,如現場筆錄、**、供述筆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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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傷傷殘評估的標準條件是什麼?
1、工傷傷殘鑑定的標準條件如下:
1) 1 至 4 級殘疾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2)5至6級殘疾是指喪失工作能力;
3) 7 至 10 級殘疾是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時,因工作原因,該人因無聊而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如何處理工傷。
工傷的處理流程如下:
1.及時送往醫院**懷子輪;
2、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職工完成或達到一定醫療期限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鑑定,確定殘疾等級。
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使用鑰匙覆蓋世界的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有權在承擔責任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如果員工沒有因執行工作任務而對他人造成損害,他或她應承擔賠償責任。 >>>More
1.“牙槽骨損傷長4cm,脫牙4顆以上”為9級殘疾。 如果您已經申請了殘疾評估,請耐心等待,結果將在 60 天內提供。 >>>More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More
法律分析: 1.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對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