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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險法》確定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規範了社會保險關係,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了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各方的法律責任。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
1.具有抗風險功能。
公民可能遇到兩種主要型別的風險:個人風險和工作風險。 個人風險包括老年、疾病和生育等風險。
工作風險包括工傷、失業和其他風險。 其中一些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例如老年和疾病; 有些是偶然的,例如工傷和失業。 當風險出現時,個人通常很難獨自應對,這可能會對他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在風險發生時對個人收入損失進行補償,確保個人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暫時失去工作,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時,仍能維持基本生活。 並免除或減輕社會成員的煩惱。
2.促進社會穩定的功能。
社會保險是社會的“穩定器”,一方面能使社會成員增強安全感,提高對未來生活的心理預期,安居樂業;另一方面,也可以緩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環境的建設。 三是調節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社會保險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社會保險對不同收入群體按同費率收取社會保險費,並集中到社會保險**中,一方面為低收入或失產者提供援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另一方面,就所有被保險人共同享有的待遇而言,其實是向低收入群體傾斜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第四,要保持勞動再生產的功能。 市場經濟需要勞動力的正常再生產,社會保險保障了暫時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勞動力能夠供給和再生產,為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執行提供了勞動力的後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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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使工人能夠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以及失業的情況下獲得物質援助和補償。 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援助的權利。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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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憲法》規定了行使公共權力的界限。 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為人民的利益而使用。 但是,也有少數**不尊重公權、不尊重人民,如果不加以約束,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侵犯。
憲法在制約公共權力、規定國家機關的組織運作規則、建立各種有效的公共權力監督機制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此外,憲法通過列舉公民的基本權利來限制公共權力,而公民權利的界限是公共權力停止的地方。 因此,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承認和保護,與其他法律對公民具體權利的承認和保護直接相關。
要尊重和維護憲法的權威,確保憲法在法治體系中的至高無上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軍隊、一切政黨、一切社會團體、一切企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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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是人權的一項基本規定。 作為一項社會權利,社會保障權,又稱福利權,是公民要求國家通過立法,承擔和提高全體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權利。 具體而言,社會應保證個人和家庭在發生工傷、職業病、失業、疾病和老年時保持一定的固定收入並獲得各種其他福利。
這不僅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 它具有四個特徵:法定的、非互惠的、復合的和聚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援助。 國家為公民提供社會保險、社會援助和保健服務,以享有這些權利。
紅薯。 國家和社會保障保障傷殘軍人、烈士家屬、軍人家屬生活保障得到優惠。
國家和社會應協助安排盲人、聾人、啞人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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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權是人權的一項基本規定。 作為一項社會權利,社會保障權,又稱福利權,是公民通過呼籲立法,要求國家承擔和提高全體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權利。 具體而言,房租**和社會應確保個人和家庭在發生工傷、職業病、失業、疾病和老年時保持一定的固定收入並獲得各種其他福利。
這不僅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公民的憲法權利。 它具有四個特徵:法定的、非互惠的、復合的和聚集的。
<>社會保險費主要通過“應付職工報酬——社會保險費”和“其他應付賬款——社會保險費”等財務科目計算,其成本按下屬部門計入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專案、研發費用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