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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在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下,2012年土地價格總體水平波動不明顯,全年房地產用地數量和價格呈現穩定態勢,地價環比增速低位且趨於鞏固。
根據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地價監測結果,2012年底,全國主要監測城市地價總體水平為3129平方公尺,商業服務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價格分別為5843元、4620元、670平方公尺。
與上年同期相比,商業、住宅和工業用途的土地價格增速為 .70%,其中,商住用地價格同比增速處於近十年來的最低水平,僅略高於2008年。
此外,全年住宅地價累計漲幅是三類土地中最低的,這也是近兩輪市場波動以來的首次。 從2009年以來商住用地價格倒掛,住宅用地價格增速超過商業服務業,到目前與工業用地價格幾乎同步的變化,地價結構調整正在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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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購買,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商業用地上建造的住宅交易按商業地產繳納稅費,到期時需要按商業用地繳納地價,而且只有40年的期限,這與住宅用地的70年期限自動延長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展】 居住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展。 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續期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權屬有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執行;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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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對,既是商業用地又是住宅用地,所以應該是兩者兼併,是綜合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長期限,按下列目的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50年的工業用地;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土地利用的5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劃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閒置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專項保護。
前款所稱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用水地、水產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用於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居民住宅和公共設施、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等; 閒置用地是指除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使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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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商業用地與住宅用地的區別如下: 1、使用年限:商業用地的壽命為40年,住宅用地的壽命為70年。
2、購銷稅:商業用地為契稅的3%,住宅用地為1.5%。
3、抵押方式:商品用地不能抵押,住宅用地有5-6個抵押,最長期限為10年。
住宅用地是指用於建造住宅房屋的土地。 商業用地是指用於商業、旅遊和娛樂活動的場所,如用於建設商店、糧店、餐館、公園、遊樂場、劇院和會所的土地。
土地原有的規劃性質,如商業、綜合、住宅等,開發商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後,不能改變。
但是,由於市場需求的不同,開發商可以製作出與原有土地利用性質不同的產品。 例如,在商業用地上建造定位為住宅物業的物業,或在住宅用地上建造商業物業。 雖然業主使用的土地性質仍與原土地使用證相同,但買受人可以將該房產用於其他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長期限按下列目的確定:
1)70年的住宅用地;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為40年;
5)綜合或其他土地利用50年。”
衍生問題:產權到期怎麼辦?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土地使用權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展,並應當批准收回土地,但出於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 續展批准的,應當簽訂新的合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人未申請續展或者申請續展但未按照前款規定批准的,國家應當免費收回土地使用權。
1、使用年限: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都有相關的產權規定,當然,這種產權是指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純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限制為70年,商業用地為40年,商業配套用地為40年,辦公地用地為50年。 >>>More
計算方法是將場地上的總建築面積除以規劃面積,最後可以計算出容積率。 房子的容積率在兩者之間非常合適,也可以使房子的居住效果更好。
商品房好,商品房“就算是以投資為目的買房,房價漲幅和流動性也不如普通房。” 如果真的想買房,最好選擇租金回報率高、住宅價值高、稀缺性高的商品房。 ” >>>More
工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買賣,但工業用地的所有權不能轉讓,因為工業用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符合條件的,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轉讓、租賃、抵押分配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等附著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