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式和一審程式之間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8-08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1 該程式根據差異進行。

    一審程式以當事人的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為依據; 二審程式以當事人的上訴權為基礎。

    2 審判的程度不同。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程式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式,屬於一審; 二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式,是審判的延續。 它們是人民法院在兩級審判中適用的審判程式。

    3 審判的組織方式不同。

    一審程式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分別實行合議制和獨任法官制的審判組織形式。 實行合議制時,合議庭可以由審裁員組成,也可以由審裁員、陪審員組成; 二審程式的審判組織只是合議制,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陪審員不予接納。

    4 審判的物件不同。

    一審是當事人之間對權利義務的爭議引起的,審理的物件是當事人的事實和權利義務。 二審審判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滿所致,審理物件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適用法律。

    5 審判結束的最後期限不同。

    一審普通程式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簡易程式的期限為3個月; 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案件,不服判決的,審結期限為三個月; 對裁定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0日。

    6 裁判的效果是不同的。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自宣告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即為終審判決、裁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雖然二審程式是以當事人行使訴權作為一審程式,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一是審判級別不同。 一審程式是案件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式,而二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

    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適用的程式。

    第二,進行審判程式的原因並不完全相同。 一審訴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訴訟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引起的。 雖然起訴權和上訴權都是訴訟權,但它們的直接目的不同。

    行使起訴權,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從而改變一審判決,最終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

    第三,任務不同。 二審程式除了履行同一一審程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外,還承擔著上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檢查和監督任務。

    第四,適用的程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可以適用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 但是,在上訴案件的審理中,只能適用二審程式,二審程式沒有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式的有關規定。

    第五,裁判員的效力不同。 二審法院對二審案件作出的判決自宣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 但是,一審案件的判決是有效還是無效,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法律分析:1審判程式的原因各不相同。 一審訴訟程式的發生,是以當事人的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為依據的; 二審程式以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監督審判的權利為基礎。

    2.審查級別不同。 第一審訴訟程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式; 二審程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式,是第一審案件受理法院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式。

    3.試驗的組織是不同的。 一審法院適用一審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有兩種組織形式,即合議制和獨任法官制。

    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 但是,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只能採用合議制,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判的物件是不同的。 一審訴訟程式以原告的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為依據,審判的物件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而二審審理程式則以一審判決為依據,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審判的物件是一審法院的判決。

    5.訴訟程式的進行方式不同。 法院適用一審程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只能採用一級審判辦法; 但是,法院在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用審判或者直接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果是不同的。 一審程式結束後適用的判決,在上訴期間,為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二審程式結束後作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適用普通程式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期六個月; 仍需延期的,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一審程式是二審程式的前提和基礎。 適用第二審程式和適用一審程式是同一行政案件。

    一審過程與二審過程不同,如下所示:

    1.發生的原因不同。 一審程式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的訴訟為依據的。 二審程式以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的上訴為基礎。

    2.適用的審判機關不同。 適用第二審程式的審判機關是適用第一審程式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3、試驗物件不同。 一審程式的審判物件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第二審程式的標的物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

    4.法律後果不同。 第一審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不具有執行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一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 否則,可能會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知識。 我。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後,即可開始審理引起爭議的行政案件。 發生的第一件事是案件的第一審。 行政案件第一審程式是指第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適用的程式,包括審前準備、**庭審、合議庭評議、判決等。

    (一)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人。 被告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交原告;

    2、將**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行政訴訟二審程式。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判程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作出尚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作出判決、判決的程式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一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上訴案件。 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理由,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進行審判的,可以不進行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可以在本院審理,也可以在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一審中,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由自訴人提起自訴。 第二審,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案件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上訴。

    一審中,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由自訴人提起自訴。 第二審,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案件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上訴。

    2)審判物件不同。

    一審審判的依據是起訴書和自訴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進行二審審判是為了確定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

    (三)有權進行審判的法院不同。

    一審法院受等級管轄的規定管轄,任何一級法院都可以審理一審案件。 二審法院必須是比一審法院更高一級的法院。

    4)審判程式不同。

    一審必須先審,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二審審判可以採取**、偵查訊問的形式進行,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5)試驗的組織方式不同。

    一審可以採用合議庭或者獨審合議庭的形式,採用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也可以參加審判。 二審審判只能採用合議庭形式,人民陪審員不得參加審判。

    6)治療結果不同,效果也不同。

    一審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一審判決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發回重審或者直接變更判決。 除發回重審、減刑或者維持死刑外,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7)一審是每個刑事案件的必修程式,二審不是。

    民事方面:1)適用的審判級別不同。二審程式是審理對一審不服一審的上訴案件,由比一審法院更高的一級法院審理的程式。 同一案件的二審法院和一審法院是相互從屬的,第三點與刑法相同。

    2)程式啟動的原因不一樣。一審的啟動是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和法院對爭議案件的裁決權,二審程式的啟動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是上級依法行使監督權。

    3)程式的目的不同。一審的目的是解決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二審除一審的目的外,還包括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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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8-08

如果傳票是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那麼你沒有收到,法律也認為它已經收到,如果你不去,法院將缺席審理。

3個回答2024-08-08

你好。 應該立案,但法院會調解,如果失敗了,只能單獨起訴! 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如果二審判決作出,那麼就沒有“二審”,如果在一審中提出,不服者將上訴,二審將不能上訴, 那就是最後的審判!

8個回答2024-08-08

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分別為10日和15日。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通過上訴申請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More

9個回答2024-08-08

有再審的可能,即一審和二審均被認定為錯誤。

15個回答2024-08-08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以法律標準為依據的,簡而言之,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是否屬於違法,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