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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原企業正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續約的可能性不大。 企業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如何要求加班費? 如果員工是農民工,是否有任何特殊的補償規定?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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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有兩個選項:
一是要求原企業與合併後企業繼續履行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一要求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規避,如更換員工職位、取消獎金、只支付基本工資等; 如果合併企業是基於空間的需要,那麼原來企業原有的工作崗位就會被廢止,員工根本就沒有合適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起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也基本無法裁定繼續履行(事實上, 沒有持續績效的客觀工作條件)。因此,可以提出此請求,但不應將其用作唯一目的。
第二,在提出適當要求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約定企業的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不超過12個月),可以要求企業結清所有社會池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可以要求企業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費;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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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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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撫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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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合併,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並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來解雇。 但是,如果員工沒有被解雇,也是有可能的,合併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
1.公司合併給予的補償。
中國公司合併後,如果員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沒有經濟補償,新雇主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以公司合併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
2. 我可以在辭職前乙個月工作嗎?
我不得不工作乙個月才能辭職。 根據中國法律,正式員工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正式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您仍需正常工作,並將您負責的工作移交給公司其他員工。
如果雇員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雇主提出辭職申請,如果雇員與用人單位協商同意用人單位同意,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則該人可以辭職。
3. 辭職需要提前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辭職只能提前 30 天通知雇主。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工人是試用期雇員,則提前三天通知; 試用期已過的,應提前30日。
辭職是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雇員辭職的義務是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主。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退學手續的,可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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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有兩個選項:
一是要求原企業與合併後企業繼續履行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一要求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規避,如更換員工職位、取消獎金、只支付基本工資等; 如果合併企業是基於空間的需要,那麼原來企業原有的工作崗位就會被廢止,員工根本就沒有合適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起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也基本無法裁定繼續履行(事實上, 沒有持續績效的客觀工作條件)。因此,可以提出此請求,但不應將其用作唯一目的。
第二,在提出適當要求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約定企業的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不超過12個月),可以要求企業結清所有社會池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可以要求企業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費;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七)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十)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的;(十三)企業改變生產、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後,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