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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無需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補償形式因解除原因而異。
1、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按員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2、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開除的,需按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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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不續簽的,給予勞動者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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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後,如果企業需要對勞動進行補償,補償方式主要是經濟補償,分為經濟補償和補償,經濟補償和補償的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應當按乙個月工資的比例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向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度限額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賠償。
賠償金主要是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一般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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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遣散費應按雇主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地運輸經濟補償,相當於乙個月的工資。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雇員每滿一年應獲得兩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員工乙個月的工資補償。 早期彎曲。
1、勞動合同中可以增加哪些約定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密、競業限制、違約金、辭職交接等約定條款。
為防止對規章制度效力的爭議,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已向員工公布的規章制度條款(如“乙方確認已了解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
為防止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如不接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的反抗,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書的送達條款(如“甲方相關書面檔案和通知不能直接送達乙方的, 乙方應確認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位址“)。
為防止在崗位調整或調薪時發生糾紛,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崗位隨工資變化”等條款(如“因乙方不稱職而對乙方進行調整的,將根據調整後的崗位適當調整工資”)。
除上述規定外,企業還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約定一些其他事項,如“用人單位的管理權”。
2、勞動合同是否應送勞動局蓋章。
2007年10月前,勞動合同需進行認證,並由勞動局加蓋印章; 此後,勞動合同認證措施被廢除,勞動部門不再蓋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因此,只要現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也是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沒有勞動局印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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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應當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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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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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的月工資是根據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計算的,包括小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員工有辭職的權利,根據相關檔案,企業無權受到經濟處罰,所以根據你提到的情況,你只需要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申請,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並且您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More
勞動合同的終止協議加蓋“合同專用印章”的,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終止協議加蓋的合同專用印章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協議中的條款只有在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簽署,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需要雙方協商後雙方簽署。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