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勞動關係中的工傷由誰負責

發布 社會 2024-08-0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關係與勞動無關,那麼在勞動活動中受傷的,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遲到形成勞動關係,勞務提供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者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者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如果受到傷害,不能申請工傷認定,但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認定工傷的,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的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揚塵宴保行政主管部門應予受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勞動服務提供者在勞動關係中發生工傷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申請工傷認定時還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 服務提供商不滿足此要求。

    1、50周歲以上的女職工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工傷的認定僅適用於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從勞動者年滿16周歲開始,到退休年齡結束。 50歲以上的女工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不能認定為工傷。 勞動關係中的人身傷害責任,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條款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勞務而遭受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零工時工傷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的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途中發生事故受傷的,不能通過工傷制度獲得賠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民事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如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3. 勞務提供者的責任是什麼?

    如果提供服務的一方向接受服務的一方主張損害賠償,則雙方都需要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糾紛中的責任歸屬原則已由無過錯責任原則改為過錯責任原則,勞務提供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接受勞務的一方有過錯。 勞務提供者傷害責任的適用範圍只適用於自然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不適用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一)。

    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聘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勞動關係處理。

    企業因員工停薪、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員工、正在等待工作的下崗員工、因企業停產停工引起的勞動爭議而休假的職工因勞動爭議而發生勞動爭議而發生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僱傭關係中的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關係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嫉妒和損害的,由於雙方訂立的是合同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合同關係,因此該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受傷的人可以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因的規定》規定了“工傷賠償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訴因。 勞動者工傷賠償糾紛,是指在勞動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其他勞動活動中,因勞動者受傷而產生的用人單位賠償責任糾紛。 僱傭關係的存在與否是雇主責任的基礎。

    在這種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在用人單位的指導和監督下,用自己的技能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並由用人單位獲得報酬。 工傷賠償糾紛,是指各企業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因事故受傷、致殘或者死亡,職工本人或者其家屬向企業請求經濟賠償的糾紛。 由於上帝的回答,區分這兩類案件的關鍵取決於雙方是否有僱傭關係或服務關係。

    現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除了有一定程度的個人依賴的勞動關係外,還存在著頻繁的勞務關係,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限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工不限於勞動者, 但也包括那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此,勞動關係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可以作為人身傷害案件索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關係必須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即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人確定。

    僱傭關係的雇員與雇主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1.60歲以上勞動關係死亡的賠償。

    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60歲以上職工因工作原因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害賠償。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 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員工或員工(以下簡稱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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