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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也可以自行向安全監督部門舉報、投訴。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崗前、崗中、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工人。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不得安排從事禁忌作業; 職工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本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 未進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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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第21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職工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暴露史、職工職業健康體檢結果、職工職業健康體檢結果、職業病診療史、職業病危害史、職業病害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查結果,以及與職業放射病診斷相關的個人劑量測試檔案。由於上述部分資訊為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無法提供,因此《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職業病,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材料,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如實提供。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員工被診斷出職業病時,公司拒絕出具相關診斷資訊的,受理員工申請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調查。 同時,員工也可以自行向安全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此外,職業病的診斷和鑑定費用由公司依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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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配合員工做職業病評估,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讓公司配合:與用人單位協商; 向基層延照市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他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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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公司不配合員工做職業病評估,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讓公司配合:與用人單位協商; 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在鄉鎮、街道設立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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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公司不配合員工做職業病評估,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讓公司配合:公司與用人單位協商; 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準備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拒絕接受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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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配合員工做職業病鑑定,員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讓公司配合:與公司協商; 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二孫子的案情作出判決;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端調解和裁決法》第5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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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病鑑定結論和鑑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診斷鑑定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衛生部門申請復鑑,以省級鑑定為最終鑑定。職業病鑑定機構應當自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40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出具就業前林病鑑定證書。
《職業病診評診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離職有職業病的崗位,但還在公司工作,當然可以算是職業病,因為你沒有離開公司,你的病是因為你所在的公司崗位,而由此引起的疾病是適合你的職業和相關疾病的,所以只要你不離開公司, 當然,算了。
勞動部《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條例》(老步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企業工傷中的實際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以上24個月的醫療期限。單位。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