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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區、區、區的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雇員,支付遣散費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 12 年。
補償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應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所以你說的比社會水平高三倍,你需要按三倍付費。 所以,如果單位每個月補償你三次,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夥計: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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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按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因此,您應得的補償是:在單位服務年限*所在地平均月薪*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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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社會平均工資支付,會按照你當時簽訂合同時支付的工資來補償,也是按照你在那裡的工作年齡來計算的,乙個月的補償一年,也就是一年以上就按全年計算, 如果沒有提前 30 天通知,則為 N+1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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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社會平均工資三倍支付遣散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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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權不變更,如果對方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您有權提起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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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後單方面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必須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按照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補償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單方不續約支付賠償金,不予賠償,支付賠償金時,按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47條.
遣散費的計算]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續簽勞動合同賠償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是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非法解雇勞動者只涉及賠償問題,賠償本身按雙倍補償計算,勞動合同本身到期會造成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即使公司單方面不續約, 它只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單方決定不續簽的,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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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普通員工支付遣散費不再有上限。 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培訓、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滿2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20個月的遣散費。
新《勞動合同法》是否有12個月的遣散費限制(月工資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除外)?
您好,平台合作律師隨時為您服務! 您的問題已收到,請稍候!
您好,勞動合同法是關於員工工資補償金最高12個月的嗎?
我在草桶避難所煤礦資源開發中從事井下電工工作,在空狀態下工作了17年,現在**關了,勞動合同也終止了,能不能向老闆索要17個月工齡的補償? 我的月薪是6000元。
如果老闆之前簽過勞動合同,就沒有簽過無限期勞動合同。
沒有更多的問題。
請諮詢律師。 謝謝。
請稍等,讓我看看你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普通員工不再有支付遣散費的上限。 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滿2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20個月的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普通員工不再有支付遣散費的上限。 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滿20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20個月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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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遣散費按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如果對超額部分有爭議,一般不會得到支援(單位的自願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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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經濟補償標準按雇員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支付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
5036元的平均工資是15108元,雖然小孫的工資是平均工資的三倍多,但按照三倍計算,最高標準是什麼時候。 小孫在公司工作年限為5年,因此經濟補償金額為15108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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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按分案計算,以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計算。
前者工作滿12年,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支付工資的,工資上限為12個月,12年以上應當支付12個月工資,按照第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12個月工資沒有上限,12年以上應當支付13個月工資。
勞動者在工作一年或者四年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遣散費的,勞動者的月工資比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市人民公布的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高三倍, 應為平均月工資的三倍,上限為12年。勞動者月工資低於或等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不得有3倍平均月工資和12年上限。 服務期滿後,應支付乙個月或四個月的工資。
因此,此遣散費應為 12+ 或 12+4 或 13+ 或 13+4 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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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第一年補償3個月,以後每年補償2個月,補償月數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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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正在幫您查詢相關資訊,並會立即回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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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最多 12 個月的賠償。
你能在一家公司工作 12 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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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勞動實踐中,簽訂無期勞動合同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將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 其次,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簽訂無期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下,因用人單位過失,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已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在這兩種情況下,工人獲得雙倍工資補償的期限是否相同?
第一種情況是,《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受聘之日起乙個月期滿之日起至一年期滿前一天,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並應當立即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應當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並應當支付前11個月的工資一倍; 並應立即補充書面勞動協議。
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未補償勞動者前11個月雙倍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糾正, 如果對員工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期勞動合同應當有之日起的月薪的兩倍已經結束了。
但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並未規定雙工工資支付期限的舊限制,筆者認為,從保障職工權益的角度出發,該期限應從雙方簽訂無期勞動合同之時開始,到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期之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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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1.湖南雙工的訴訟時效。
無合同雙工資仲裁的訴訟時效僅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是雇員不續簽簽證還是雇主不續簽簽證?
勞動者提出不續約的,需要區分各種情形,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勞動者不能要求支付遣散費;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工作條件,員工不容易續簽,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More
最好的辦法是去法院起訴,但考慮到以後如果還有合作的可能,只能勤奮地問,如果有內力的訊息,等到債務人心情好的時候再問,效果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