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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員不續簽簽證還是雇主不續簽簽證?
勞動者提出不續約的,需要區分各種情形,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約,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的,勞動者不能要求支付遣散費;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工作條件,員工不容易續簽,員工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則應根據服務年限向雇員支付遣散費,服務滿兩年後,可以領取兩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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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所以公司需要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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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不續簽2年合同是否有補償,一般視情況而定:
1、單位不續期的,需要經濟補償;
2、員工不續約的,視具體情況而定,細分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不續約的,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用人單位也會給予經濟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1年內不明6個月以上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者的月工資是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 支付給他們的遣散費標準是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 12 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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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期滿未續約的,勞動者可根據具體情況向用人單位申請經濟補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如未按時足額繳納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勞動保險費等原因自願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單位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有證據的,可以退回所有證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僅規定檔案儲存2年,不得儲存2年,但......除外對於有借據的公司讓我們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More